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支付价款的一倍。有的部门和律师提出,此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数额过低,建议将最低赔偿金额定为双倍赔偿,不确定赔偿上限,有的地方和专家提出,对于价值小的商品,即使消费者双倍索赔成功,赔偿额也有限,客观上助长了经营者的制假售假行为,建议规定最低赔偿金制度。
草案将惩罚性赔偿金额规定为消费者支付价款的两倍,同时新增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草案针对消费者权益频遭侵害以及维权难的现状,明确了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和举证责任,同时强化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项有效防止危害发生和扩大的措施,《侵权责任法》和《食品安全法》有明确规定,药品、医疗器械、汽车、儿童玩具等产品也建立了这一制度,建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确立这一制度。
赋予网购消费者七天冷静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的近20年,中国消费方式发生巨大变化,20年前,很少有人会想到在家里点点鼠标就可以轻轻松松地完成一次购物。然而,全新消费方式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隐患。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的数据,2012年,以互联网购物为代表的非现场购物的申诉量增长明显,增幅为64.64%。
对此,草案新增规定,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
在保护网购消费者选择权方面,草案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针对网购商品七日内退货的规定,有专家介绍,七天在业内叫冷静期或反悔期,赋予消费者后悔权符合国际立法惯例。
在保护消费者的损失赔偿请求权方面,草案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有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加大了网络交易平台商的责任,保障了网络消费者的权益,是“重大突破”。
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介绍,目前,全国共有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3279个,县以下还设有消费者协会分会和消费者协会联络站等37万个左右。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草案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一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二是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三是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北京4月2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