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今天上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有必要修改这部法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国家工商总局提供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受理消费者申诉89.27万件。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处理消费者投诉543338件,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共有全国人大代表517人次提出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议案17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修法的调研和座谈中了解到,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有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对网络等非现场购物纠纷等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维权能力有限、维权渠道不畅、维权成本高等问题。
增加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规定
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是此次修法的立足点之一。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修法调研期间,一些专家和律师提出,现实生活中,一些商家非法收集、泄露消费者身份号码、收入状况、家庭住址、病史等个人信息的情况较为严重,有的甚至出卖这些信息牟利。
针对这一问题,草案增加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定。从四个方面规定:第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第三,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第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从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受理的申诉投诉案件看,一半是有关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案件。有专家和律师提出,目前国家只对部分商品明确规定了“修理、更换和退货”责任,对既没有国家规定,也没有当事人约定的,经营者是否承担“三包”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的商家以此为由拒绝修理、更换和退货。此外,法律对商家“修理、更换和退货”义务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操作性不强,建议细化相关规定。
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