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8日(星期四)16时45分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将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香港大公报、大公网记者]我想请问郎主任,这次修改后的刑诉法第42条,对俗称的律师伪证罪作出了同案侦查机关回避的规定,在草案二审的时候得到了相当的肯定,但是仍有法学专家认为出于程序正义、保护被告人辩护权的考虑,在诉讼进行过程当中不应该追究律师的伪证罪。请问为什么这次没有吸纳这个建议?谢谢。
[郎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刑事诉讼当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的参与人、当事人也都必须遵循这样的原则。任何人在诉讼过程中作伪证都需要进行追究,因此我们的刑法里专门有好几条这样的规定,比如对证人、鉴定人作伪证怎么办,对辩护人、律师作伪证怎么办,对其他任何人作伪证怎么办,对司法人员作伪证,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但是,也确实有一些律师担忧,如果有了这样的规定以后,在现实当中会不会出现司法机关轻易的,或者是比较随意地对律师采取审查手段或者措施,这样的情况怎么解决,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门对此做了一个特别的规定,目的是要保障律师能够很好地履行他的职责。如果律师出现了这种情形,那么同案的侦查机关不得对他进行侦查,以此来保障律师能够有一个比较好的执业的环境。有人提出来,还要在本案件终结以后再启动对他的侦查,这是一种意见。但是现实情况很复杂,有的时候情形很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他已经无法再履行律师职责了。在有些情况下,需要马上就展开侦查,那么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对这条意见没有采纳。
但是,规定律师涉嫌伪证的案件,由本案侦查机关以外的其他侦查机关办理,可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来源:新华网/中国政府网 编辑: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