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还不够。”李钺锋委员指出,为保障和关心刑事案件被害人合法权益,减少涉法上访案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应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他提出4点建议:
一是加快立法进程,制定出台“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条例”,切实将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工作法律化、制度化。
二是设立救助工作机构,认真履行法律程序。在现有社会救助体系中单独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构,负责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
三是严格设定救助范围,切实落实权益保障。救助对象只限于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被害人目前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是由犯罪行为直接导致,且被害人既无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或完全赔偿,又无法通过民事救济、捐助、保险、追诉等途径获得赔偿,基本生活遭受很大影响而亟须接受救助的。
四是建立救助专项资金,强化资金监督管理。救助资金来源可以来自政府财政预算,也可以来自社会援助。
来源:新华网 编辑: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