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法律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顾名思义就是规范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全局性的法律。如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就属于刑事基本法律;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的民事诉讼法,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的合同法等,就属于民事基本法律;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就属于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此外,民族区域自治法、兵役法、义务教育法、外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行政诉讼法、国防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也属于基本法律。其他方面基本法律的界限如何界定,实践中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确定。
国家的哪些重大事项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这样一些国家的重大事项: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包括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这些计划(规划)一旦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国务院必须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两项内容:审查和批准下一年度(或今后五年或十年)的计划和有关这个计划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关于上一年度(或前五年或十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后一项内容是1982年修改宪法时新增加的职权。它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能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已经批准了的计划得以贯彻落实。从1991年开始,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都听取和审议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并作出关于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审查和批准本年度的国家预算。从1954年开始,宪法就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二是,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国家预算的执行情况。国家预算执行到年末,就需要根据执行结果编制国家决算。但由于上一年度的国家决算很难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编制出来,所以1982年修改宪法时作出灵活规定,将原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决算的职权改为:审查和批准国家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同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的国家决算。常委会一般在每年6月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的国家决算。
增设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取消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通常先由国务院提出方案,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否批准。如1988年国务院提出建立海南省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批准成立海南省。国务院关于设立重庆直辖市的议案,也是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设立特别行政区和特别行政区内实行什么样的制度,宪法规定也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先后决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且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内实行“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是关系国家安全和主权完整的大事,也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决定。
来源:中国人大网 编辑:马原 许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