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侦查监督工作的定位
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其重要地位至少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从法律依据看,侦查监督法律地位高。其中批准和决定逮捕,是检察机关诸职能中唯一一项由宪法直接赋予的职能。宪法之所以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不受逮捕”,是因为它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特殊保护。
二是从职能构成看,侦查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基本职能,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与监管场所监督又是其基本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核心业务之一。
三是从诉讼环节看,侦查监督处在检察机关打击犯罪和诉讼监督的前沿。侦监部门是刑事诉讼第一关的把关人,也是冤假错案第一道防线的坚守人。正如朱孝清副检察长所指出,第一关把好了,侦查就能沿着法治轨道前行,侦查职能就能得到正确行使,起诉、审判就有了良好基础;第一关没有发挥作用,就会为后续的起诉、审判留下隐患,甚至出现冤假错案,司法公正就难以有效维护。
四是从职能发挥的功效看,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服务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方面。侦查监督工作开展得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的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关系到社会安宁和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康。
加强侦查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不可否认,在检察机关的整体格
局中,侦监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存在被严重低估的问题。这体现在检察机关对侦监工作的重视程度上,也体现在检察资源的配置上。这和我们对侦监工作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尤其对新时期侦监工作新变化的认识不足有直接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院党组和主要领导进一步加强对侦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落实好曹建明检察长的要求是关键。
在此基础上,一是要加强侦监职能建设。在履行好审查逮捕职能的同时,侦监部门应乘势而上,强化“两翼”建设,拓展和深化立案监督与侦查活动监督。
二是加强侦监队伍建设。首要的是缓解案多人少矛盾,针对刑诉法修改后任务量大幅增加的实际,在科学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充实办案人员。至关重要的是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造就符合专业化、职业化要求的侦查监督人才。
三是加强侦监保障建设。作为核心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把业务能力和检察业务履历作为选任的硬性条件,一般应当是检委会委员。适应新时期侦监工作要求,如第一时间介入命案侦查等,应当在技术、装备等保障措施上给予支持,提高侦监工作的效率和科技含量。
(苗生明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法学博士、全国检察业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