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昨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规定,证监会人员在职期间或离职后规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任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说,二次审议之后,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建议增加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中任职。经研究,公务员法已规定公务员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单位中任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公务员法的上述规定,本法对此可作出衔接性规定。
据此,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修订草案三审稿还界定,私募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不纳入基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