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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育生命的成本应由全社会统筹承担

2012-11-22 10:54:17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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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这样的认识基点上,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组成部分的生育险,其积极意义正在于“以社会统筹方式,解决社会难题”,把女工孕育生命的过程,从个体、家庭的层次上升到社会层次,这无疑是一种进步。

社会统筹解决的是社会问题,个人或企业不能仅以自身的得失来衡量政策的是非,而应以责任意识来看待这项统筹;此外,这项政策因为缓解了女工较多企业的生育保障压力,也可一定程度上缓解女性就业的压力。但是客观地说,以就业问题之复杂,不能指望仅靠生育险的促进作用,就能使企业对招聘女性员工持积极态度。

本次《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在于覆盖面上既打破了户籍限制,又不再限于城镇企业职工,而是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由于覆盖面的扩大,缴费比率也由以往的1%下调到0.5%。但是在法律责任上,仅仅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力度还是不够。

笔者以为,既然是依法缴纳,就不能仅以“支付员工生育保险待遇”作为违法代价,而应该有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试想,如果男工较多的企业,宁可为个别女工支付生育保险待遇,也不缴纳生育险,那生育保险基金还有保障吗?生育险的意义岂不要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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