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税局提醒试点纳税人,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购、资格认定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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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将从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营改增”启动在即,就“营改增”的相关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我省税务部门。
9月20日前办理登记确认手续
福建省国税局工作人员提醒,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通知》后,应于9月2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确认回执》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调查表》。未接到确认通知书但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于9月2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手续。
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原则上不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但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尚未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的,应于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加盖印章,并重新填报《税务登记表》及附送税务登记所需的有关资料。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应重新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在11月1日后发生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设立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