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机构可由被征收人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库,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期限内(不少于5日)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当事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对补偿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征收人进行最后一次协商。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作出补偿决定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当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市县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代政府做好应诉工作。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