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
香港欠费逾月记录在案
在香港,业主公约赋予了物业管理公司法定权力,以便追讨业主欠交的管理费。
根据业主公约,如业主恶意拖欠管理费超过30天,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向该业主提出民事诉讼追讨所欠管理费、利息、手续费及一切法律费用。物业管理公司还可委托律师将该业主欠费的记录注于土地注册署该物业的记录内。欠费业主必须先交所欠管理费、利息及法律费用后,才可将物业卖出。
■物业专家
欠费者侵害交费者权益
对于欠交物业费业主限制转让房屋等做法,北京首一业主大会工作辅导中心理事长张大宪表示赞同。他认为,业主不交费和物业服务水平差是两件“案子”。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了合同,是一种契约关系,业主就应该先履行自己交费的义务,才能要求自己的权益。
张大宪说,物业是追求利润和可持续发展,如果因为收不到物业费而影响了服务水平,就等于不交费的业主侵害了交费业主的权益。他说,对于业主个人来说,很难实际维护自己的权益,呼吁广大业主在“和平时期”,尽快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搭建一个与物业、开发商沟通、协调的平台,实现和谐多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