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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新政本月起实施 诸多群体可低门槛落户泉州

2012-07-03 09:43:39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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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4】先落户后就业大中专生可享

新政引文:

凡有意来泉州市创业、就业(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普通院校专科学历及中级职称(含)以上专业人才,可“先落户、后就业”,其本人户口可随其档案先挂靠在市、县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落实就业单位后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父母和未婚子女可将户口迁入就业所在地。

政策细读:

此前,只有本科生学历(含)以上才享受先落户后就业,现在范围扩至大中专生。泉州市公安局曾草拟《关于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泉州市居住证管理规定(暂行)》,进一步放宽大中专毕业生落户等20项户口准入条件(本报今年6月12日A3版曾作报道),也提及解决大中专生“落户难”问题。

本次户籍制度调整,制度中的大中专生是指:“与泉州市市、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与泉州市人才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新政扫描】

1.户口迁移审批程序简化

按照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不得以违反计生为由,限制新生婴儿、历年出生未落户人口和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落户及公民办理户口迁移。

在准迁入条件中,申请人的稳定住所为出租私房的,迁入地派出所要调查核实申请人是否实际入住;

申请人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水、电费收据),户籍民警可直接认定的当场给予认定,无法直接认定或有疑义的,由派出所指定民警负责调查,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到社区等部门开具证明。

随迁人员证明其与申请人关系,可由申请人提供可证明相互关系的材料,如户口簿、户籍档案、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医院出生医疗记录、结婚证、准生证、独生子女证、计生部门的婚育登记情况、单位保管的个人档案等,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足以证明其相互间关系的或公安机关通过公安内部网络可直接核查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出具关系证明。

2.集体户人数放宽为15人以上

泉州市集体户设立条件“符合办理集体户口条件人员要达到20人以上”调整为“符合办理集体户口条件人员要达到15人以上”。

各级公安机关将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事业等单位设立集体户,同时将根据公民的需要以镇(街道)或居委会所在地址设立社区公共地址,供符合准迁条件、稳定住所为出租私房的公民及其随迁人员落户。

3.购房入户业主可整户迁入

对于通过“购房入户”者来说,“女婿投靠丈母娘”将成为可能。

对合法拥有的自建房(含集资建房)、合法购买的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单位正式分配的公房,申请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或签订的购房合同,已全部、部分交款或银行抵押贷款并未实际入住的,业主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父母和未婚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业主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父母和未婚子女户口不迁入的,也可由业主指定一户已实际入住该房屋的已婚子女家庭整户迁入。

4.各地企业欢迎来泉投资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及其他外国人来泉州投资办企业,年纳税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每年度可为其境内亲属在投资兴办企业所在地申请办理2个常住户口。

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到泉州投资兴办企业,年纳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父母和未婚子女可将户口迁入企业所在地。

编辑: 马原 标签: 户口迁入 通知 暂住证 新政 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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