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副总理在2012年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指出,医务人员是医改的主力军。进一步深化医改,要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他们作为改革主力军的作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各地加大财政投入,保证医务人员的收入和基层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充实基层医疗机构,加大人事、分配、保障制度等领域的改革,让所有人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竞争。多措并举,建立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的新的激励机制,不仅保证了基层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数以亿计的老百姓受益基层医改,基层医务人员也从中受益,极大地调动了工作积极性。
青海省委、省政府从建立医疗机构全新的用人和分配机制入手,实行基层医疗机构和试点县医院人员总量控制,淡化编制概念,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动态调整。人员总量核定在服务人口上采取全口径、全覆盖测算的方法,采用了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最新数据。通过核定,全省403个乡镇卫生院的人员总量达到5779名,乡镇卫生院平均人员配备达到了14.3人/院,30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定人员总量755名,平均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25.2人。同时,核定了14所改革试点县级公立医院人员配备总量2500名。核定后,人员总量比原编制增加918名,平均每所医院增加65.6人。基层医疗机构、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在科学设置岗位的基础上,对现有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打破身份界限,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
开展全员聘用工作以后,青海省政府明确对缓聘人员两年不分流,对缓聘人员集中进行培训,给予两次竞聘上岗机会,离岗培训期间缓聘人员原工资待遇不变,对三次竞聘仍不能上岗的未聘人员通过鼓励自主创业、提前退休、支持学习深造、经济补偿、视情推荐聘用等办法合理分流。在基层医疗机构和试点县医院全面实施绩效工资,竞聘上岗人员实行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同工同酬,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承担临床一线工作的医师和护理岗位倾斜,全面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
目前,青海省10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完成院长(主任)竞聘上岗并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其中98%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完成全员竞聘上岗和合同管理,98%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绩效工资制。14所县级公立医院的院长竞聘、全员聘用、绩效工资等改革任务正在紧锣密鼓进行当中,竞争性的用人机制和激励性的分配机制正在建立,并为公立医院激发了活力,增强了动力,挖掘了潜力,迸发了改革发展的蓬勃生机。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起由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组成的“三位一体”的多渠道补偿体系,加上各项公共卫生经费投入,弥补了基层医疗机构减少的药品加成收入。同时,广西出台乡镇卫生院人员基本工资保障办法,有编在职人员和规定数量的后勤服务人员的基本工资实行财政全额负担。对自治区直管财政体制改革的县(市、区),自治区财政按年人均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他县(市、区)按年人均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目前,广西正依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乡村医生建立高于一般农民待遇的养老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
北京市医管局今年将按照新制定的年度绩效考核办法考核全市各医院,北京市属22家公立医院的院长和党委书记绩效工资实行年薪制,考核结果和绩效年薪挂钩。医院年度绩效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的,医院院长和党委书记将被免职。其考核指标体系分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大类,各100分,医院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以百分制计算,定量考核占70%,定性考核占30%。定量指标中社会满意度占56分,包括患者满意、医疗费用控制、预约就诊率等项目。这一考核体系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评判医院绩效的最重要标准,10项核心指标中体现社会满意度的指标有7项,旨在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看病不安全”等问题。
医药分开后,黑龙江省各级政府“财政兜底”,建立稳定的财政补偿机制,对医务人员工资实行托低补助,医务人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普遍实现了与当地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水平的衔接。黑龙江省级财政还按照乡镇卫生院人均年工资21,688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均年工资30,444元的标准,全省基层医疗机构总费用约为13.86亿元,据此确定了财政保障机制。目前,分摊责任已经明确,省级财政承担3.51亿元,约占基层支出总费用的25.3%以上。
围绕建立绩效工资制度,安徽一些县市已开始着手进一步探索建立“绩效工资向技术含量高、风险程度大、工作负荷强、管理责任重的岗位倾斜”的激励机制,以适当拉开分配差距,打破平均主义。同时,通过绩效考核,医生收入不再与所开处方的数量和开药数量挂钩,而是根据他们的门诊接诊量、治疗效果、患者投诉、居民满意度来评价。芜湖、长丰等县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比例由当初的5∶5调整为3∶7,扩大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调动业务骨干积极性。从试点地区绩效考核兑付情况看,基层医务人员平均收入较改革前均有提高,如芜湖市月均收入比改革前增加880元,天长市预计提高600元左右。
此外,河北、山西、甘肃、湖北、湖南、江苏、四川等地积极解决村医待遇和养老保障问题。据河北省医改办消息,从今年起,河北省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定额补助以及一般诊疗费补助等方式,对村医给予补偿。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府将从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安排40%~44%的比例用于对其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市、区)按规定比例负担。有条件的地方还将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地处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医的补助水平。甘肃省提出要将村医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县为单位按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30%安排乡村医生补助资金,让村医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养老金。山西太原市为改善乡村的医疗条件向全社会招聘大学生村医,大学生村医的待遇和大学生村官相同。对在岗乡村医生每人给予每月30元的养老保险补助;在岗而且年满60岁从业25年以上的乡村医生退出村医队伍,除了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以外,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当地职工工资额一半的生活补助。
来源:中国改革报 编辑:张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