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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小财政托起医改大民生

2012-02-13 15:31:53 来源:新华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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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新农合政府为百姓撑起健康伞

66岁的史大娘是湟源县和平乡蒙古道村的低保户。2011年9月,她在湟源县人民医院做了甲状腺切除手术,花费医药费用1.23万元。出院后,通过新农合报销和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史大娘报销了1.1万元住院费。

这是青海城乡居民病有所医的一个缩影。

2011年,青海省委、省政府围绕让城乡居民病有所医这一目标,在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等方面,不惜花大力,连出组合拳,城乡居民健康“保障网”更加完善。2011年,全省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年人均筹资标准同步提高到300元,并实行州(地、市)级统筹,实现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其中,新农合筹资标准居全国前列,青海省农民就医的保障水平大大提高。

青海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参合)率大幅提高,到2011年12月底,青海省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达94.4%,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达92.5%,新农合参合率达96.13%,比国家规定要求超额完成4.13、0.31和6.13个百分点,医改攻坚任务全面完成。

在提高筹资标准的同时,2011年全省将新农合省、州、县、乡四级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60%、70%、80%、90%;将城镇居民医保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和85%,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51%和71%,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达到职工年人均工资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6倍以上。

为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青海取消了省内户籍限制,允许居民异地参保,并实行个人缴费结转制度。同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将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了300元,政府补助资金比国家规定要求超60元,实行了新农合和居民医保“五统一”;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了10个~20个百分点;扩大病种保障种类,将22种慢性病、高原病、地方病纳入了门诊统筹保障范围;城乡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1%。

与此同时,青海完善大病医疗救助,对住院医疗救助自付部分一类、二类、三类救助对象,将救助比例分别提高到了100%、90%和85%,有效减轻了困难家庭和低保户看病就医的费用负担。

编辑: 张少虎 标签: 医改 临床路径 科学发展观 小病 公立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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