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刑事诉讼法修改

2012-01-02 09:58:31 来源:检察日报
打印文章   发送给我好友

采取强制措施后,怎样尽快“通知家属”?

2003年6月4日,四川省金堂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将涉嫌盗窃犯罪的李桂芳刑事拘留。李反映其3岁的女儿思怡独自在家,请求通知其姐姐照顾。因没有通知到,17天后,人们发现,小思怡已饿死在家中多日……

让亲人第一时间知道行踪,是每个人的愿望。一审稿设置了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这一规定引起较多反对。

据悉,2011年8月底到9月底,全国人大通过网络征集到7489人的80953条意见。其中,比较多的意见担心该条款易被侦查机关滥用,造成秘密关押拘捕,建议一律通知或规定“不通知”的最长期限。

吸纳民意,二审稿新增规定: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应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家属;逮捕后,除无法通知以外,应一律24小时内通知家属。

对此,范徐丽泰委员很赞同:“这平衡了侦查的需要以及家属的知情权。”

来自香港的吴清辉代表在肯定新规定的同时提出:“草案规定,一般都在24小时之内通知,这是非常好的,可是司法实践中,能不能都做得到呢?”

小思怡的例子,也为委员所关注。一审时,沈春耀委员就此建议增加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二审稿吸纳了这一建议。

针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陈舒建议,明确公民在强制措施前得到辩护的权利,“保证相关机关在审批时,能够充分听取控方和辩方的意见,增加制衡和及时纠错的力量。”

编辑: 冯媛  标签: 刑事诉讼法 二审 辩护人 保障人权 非法证据排除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精彩热图

公司年会中那些有趣节目

全球各大品牌命名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