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失地农民生活质量下降。农民过去吃、住、用水、薪柴等基本不花钱,转为市民后,什么都要花钱。农民以土地换得新房,入住时仅物业、采暖、水电、有线电视等动辄数千元,日常开销也明显增加。不少农民把新房出租,自己就近或到远郊租房居住,有的甚至把房子卖掉重新回到农村。
据抽样调查,有60%失地农民生活困难,没因失地影响基本生活的只占30%。有81%的失地农民对未来生活担忧,其中担忧养老占72.8%、经济来源占63%、医疗占52.6%。
农民失去土地,就失去了最宝贵的家庭财富,失去了安身立命、生存发展的就业岗位,失去了上能养老、下能抚幼的长期生活保障资源。要使农民得到广泛、持久、可靠的保障,必须建立政府主导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议尽快研究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例》,提高立法层次,明确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
具体建议如下:一、规范征地行为。一是充分保障农民对土地的相关权益,非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不得动用征地权。明晰“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杜绝借公共利益之名行经营牟利之实。二是规范征地程序,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切实保障农民征地前的知情权和咨询权、征地中的参与权和话语权、征地后的受益权和监督权。三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既要考虑农民现实生活需要,更要充分考虑其未来生存发展需要。补偿标准应从目前土地增值收益的不足10%提高到不低于30%。四是把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题是否有效解决,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生存性需求。一是优先建立基本养老机制。要改变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的做法,按照政府、村集体和个人3:4:3的比例筹措资金,对失地农民全部实行养老保险。二是在失地农民自愿基础上,将其纳入城市户籍管理,在医疗、失业、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三是社会保障部门要直接介入征地过程,确保失地农民生活保障落实到位。
三、努力保障失地农民发展性需求。一是政府和征地企业要从土地增值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不少于5%)建立专项基金,用于对失地农民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社会救助等。二是积极鼓励采取两套房安置、土地入股、集体留用地、小额贷款、减免税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多渠道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发展需要。
来源:新华网 编辑:冯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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