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好立法工作的同时,不断总结立法经验,对新时期立法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强调在立法工作中始终注意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以宪法为依据,以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立法要严格按照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立足于维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立法要合理划分国家机构的权限,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立法要正确处理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国家机关依法管理的关系,防止不适当地扩大部门的权力和利益、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立法要努力体现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妥善处理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二是,坚持立法同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相结合。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认真总结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经验,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经验用法律肯定下来,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对一些应兴应革的重大事项,尽可能做出法律规范,力求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三是,立足于中国国情,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在制定法律特别是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时,注意研究借鉴国外经验,对其中反映市场经济规律性、共同性的内容,以及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国际法规范和惯例,大胆地吸收和借鉴。四是,加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主动性。坚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五年立法规划,把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立法项目列为主要内容,同时兼顾其他方面的法律,使立法工作有明确的目标;同时根据需要和可能,制定年度审议法律草案的安排意见,努力做到突出重点,急需的先立,并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规划计划的落实。五是,立法工作充分走群众路线,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起草法律实行立法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及其他实际工作者相结合,或者委托研究机构和专家起草;审议法律草案要广泛征求各地方、各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广采博纳,集思广益,力求使制定的法律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在这个阶段,经过各方面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形成。
第四阶段,初步形成阶段。时间是从党的十五大召开到党的十六大召开前后。特点是,紧紧围绕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实现立法工作总目标,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对宪法作了第三次重要修改;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行总体研究,提出落实立法工作总目标的任务和措施;制定立法法,使立法制度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经过努力,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我们党如何更好地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课题摆在全党和中央的日程上来。适应这个新形势新要求,党的十五大郑重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对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意义。加强立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和基础。为此,党的十五提出了新的立法工作目标:“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立法目标和任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落实立法工作总目标作为首要任务,组织力量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行系统研究,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弄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和主要特征,明确建设这个法律体系的主要任务和落实措施,以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法律体系的建设工作;制定了科学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强调重视制定市场经济法律同时,也重视其他部门法律的制定,强调把修改法律放在与制定法律同等重要位置。在立法中,坚持把立法与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立法工作自身的规律,既着眼于法律的现实可行性,又注意法律的前瞻性,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坚实步伐。
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对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改宪法以党的十五大报告为依据,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总结我国改革和建设的新经验,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指导原则和方针政策写入宪法:增加“邓小平理论”的内容,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对于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意义重大;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有利于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坚持和完善上述制度,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证了这一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不断完善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明确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除修改宪法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制定了一大批法律。一是,在经济建设方面,为适应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了合同法、证券法、招标投标法、信托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修改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海关法、产品质量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为促进农村和农业的发展,维护农村的稳定,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了农业法等。二是,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修改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为进一步扩大和保障了农村基层民主,修改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健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制定了行政复议法、政府采购法等;根据历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总结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在监督工作方面的实践经验,起草了监督法草案,就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听取工作报告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为依法保障监督工作的开展,在监督法尚不具备出台条件的情况下,采取“先零售后批发”的方式,及时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并对司法审判和检察工作的监督进行了深入研究。三是,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建设方面,制定或者修改了高等教育法、国防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科学技术普及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文物保护法等一批法律,推动了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促进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四是,在社会事业方面,在总结各地多年实践和实施地方性法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把这一基本国策上升为法律,这对于有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具有重要意义;修改了工会法,进一步肯定了工人阶级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对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还制定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五是,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为适应保护资源和环境的需要,制定了海域使用管理法、防沙治沙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改了土地管理法、水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草原法等,加上以往制定的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法律,我国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基本完备。六是,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对刑法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通过了一批刑法修正案和刑法解释,为严厉打击邪教活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惩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以及破坏外汇、期货、财务会计管理等新的经济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建设的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注意做好刑法解释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先后通过了一批对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为及时打击有关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七是,在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方面,根据海事活动的特点,制定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还制定了引渡法,为惩治犯罪的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个阶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了124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其中,审议通过113件。
为了切实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保证立法工作总目标的实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总结立法工作经验,健全立法制度,创新工作机制,相关工作取得新进展。一是,总结我国立法工作的实践,结合新时期立法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立法制度,如改革和完善了法律案的审议制度,明确对法律草案的审议由一般实行两审制改为一般实行三审制;又如就法律草案中涉及的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采取论证会的形式听取意见等。二是,制定了立法法,把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立法原则、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立法解释、法律适用和备案制度等系统化、法律化,对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有重要意义。三是,适应新时期新任务的要求,积极探索创新立法工作机制:分组审议由原来的四个组调整为相对固定的六个组,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充分地发表审议意见;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争议较大的法律草案,采用联组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改革了分组审议的记录方式等。通过采取这些措施,扩大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的民主,推动了常委会审议水平的提高。经过努力,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每个法律部门中主要的法律已经基本制定出来,加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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