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党中央领导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正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大环境下,总结建国以来民主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开始起步并不断推进,经历了恢复重建、全面展开、形成框架、初步形成、基本形成到如期形成的过程。
新中国建立前后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党领导人民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艰辛探索,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在土地革命和抗日战争时期,在党的领导下,各个革命根据地,制定了许多代表人民意志和符合革命利益的政策法令,尽管它们在形式上较为简单,而且不可避免地带有地方性,但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革命事业的发展,并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萌芽。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党提出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并且提出了没收官僚资本、保护民族工商业和保护人民民主权利等各项纲领;各个解放区人民政府,依据这些纲领,发布了许多比较系统的法规;1949年2月,党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给人民民主法制的建设指明了方向。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把党的七大通过的毛泽东同志在“论联合政府”报告中提出的政治纲领制度化、法律化,建国初期的一切法制建设都是以它为基础的。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根据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建立了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了土地改革、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运动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与此相适应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法制建设,制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组织通则,制定了工会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及有关劳动保护、民族区域自治和公私企业管理等法律、法令。所有这些法律、法令,对于维护革命秩序,保护人民利益,巩固民族团结,特别是摧毁一切旧制度,保障各项社会民主改革运动的胜利,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同时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些法律的制定标志着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初步确立。此后,根据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又先后制定了一批法律、法规。截止到“文化大革命”前,中央人民政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律130多件,还起草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一批重要法律草案;国务院制定行政措施、发布的决议或者命令(相当于国家法规)1500多件。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但是,1957年反右运动开始后,由于党和国家工作中“左”倾错误指导思想不断发展和蔓延,党提出的一系正确主张和方针政策没能一贯坚持,依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转变而转变,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陷入徘徊;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把“左”倾严重错误推向极端,使社会主义法制遭受严重破坏,“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实际上被取消了;所谓‘旧政府’被造反派夺权,用‘革命委员会’取代了;公、检、法被砸烂了”,过去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实际上也成为一纸空文,教训极其深刻。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总结这段历史时指出,我们之所以犯“文化大革命”这样的错误,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
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坚决实行拨乱反正,作出了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实现了建国以来我们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我国长期忽视民主法制建设的严重后果和惨痛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从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开启了蓬勃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开始起步并不断发展,大致经历了重新起步、全面展开、快速推进、初步形成和基本形成并形成等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重新起步阶段,时间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到新宪法颁布,特点是法制建设重新提上党和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立法机构重新建立或者恢复,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制定了一批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急需的法律法规;制定的现行宪法,为法律体系建设提供了宪法基础;初步确立了符合国情的立法体制。这些显著成就,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开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党中央提出的在经济上实行进一步调整,在政治上实现进一步安定的重大方针,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法制建设的方针和邓小平同志有关民主法制建设的一系列指导原则,被迫中断的立法工作重新提上党和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1979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设立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法制工作;3月13日,法制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会议。法制委员会成立后,夜以继日地工作,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仅用3个多月即起草了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7部法律草案;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7部法律,标志着新时期我国法制建设开局良好。之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急需,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民事诉讼法(试行)、经济合同法、商标法、律师暂行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法、食品卫生法(试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批准了国务院提出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关于批准长江南通港、张家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决定等,还制定了婚姻法、国籍法、学位条例、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环境保护法(试行)等一批法律。1980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明确“建国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除了同五届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法律和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批准的法令相抵触的以外,继续有效”。重申过去法律法规的效力,是健全法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保障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在立法任务重、力量不足的情况下,集中力量去制定最急需的法律,具有重要意义。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重新确立了法律解释制度。1981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法规的决议,开启了改革开放后授权立法的先河。这些法制建设上的重要举措,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护人民民主权利,对于促进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对于逐步肃清十年内乱给法制建设带来的严重后果,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重建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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