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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发布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6月25日新闻发布会
2010-06-25 18:00

[屈万祥](2010-06-25 16:59:11)

还有一个亮点,这次修改对于保护举报人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规定“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内容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至关重要,这样可以使我们广大人民群众更积极的举报相关腐败问题。

[屈万祥](2010-06-25 17:07:56)

还有一个亮点,这次修订后的行政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这个修订有什么意义?意义在于以前我们是以行政主体来确定监察对象,现在以是否从事公务事物管理活动来确定监察对象。比如说城管人员,再如从社会上聘请来协助行政机关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都是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要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

[新京报记者](2010-06-25 17:09:32)

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石油天然气管道只是各种管道中的一种,为什么要专门针对这样一个管道来制定专门的法律?关于行政监察法,在监察法修改过程中,也有人提出应当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扩大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最后这条意见没有被采纳是什么原因?下一次修改的时候是否会考虑做调整?谢谢。

[胡可明](2010-06-25 17:18:01)

我来回答你提的第一个问题,为什么针对石油天然气管道制定专门的保护法律。管道是现代五大运输方式之一,现在我们国家石油的70%、天然气的99%都是通过管道方式运输的。管道运输关系我们的经济命脉,同时也关系到公共安全。这些管道一旦发生泄露或者爆炸,将严重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经济和社会生活都会产生重大影响。1989年,国务院制定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此后在2001年进行了修订。这些年我们的管道发展得非常迅速,到目前为止,干线管道已经超过7万公里。中俄、中缅和中哈等国际管道完全建成之后,管道总里程大约是8万公里左右,应该说我们已经成为管道运输的大国。随着管道的发展,在管道保护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胡可明](2010-06-25 17:18:27)

一是随着城乡建设的发展,大量以前远离居住区的管道逐渐被各种建筑物包围,管道的建设和城镇建设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所以为了加强管道保护,就要从源头做起,从规划开始,管道规划要和城乡规划从总体的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二是这些年外界对管道的破坏,包括打孔盗油等破坏管道行为屡禁不止,有的地方势头比较突出,所以需要通过立法实行更加严厉的保护。三是,管道建设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比如铁路、公路建设等建设交叉比较多,也需要有一部法律来调整、来明确在建设中如何处理这些相应的关系。四是,就是这些年我们国际管道的建设比较多,这些管道的建设也需要有更加严厉的保护措施。应该说世界各个国家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都比较重视,美国、俄罗斯、加拿大等许多国家都通过专门立法来进行保护。这些年,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这方面的呼吁非常强烈。制定这部法律确有必要。谢谢。

[屈万祥](2010-06-25 17:28:39)

我来回答刚才这位记者提出的第二个问题。这次修订行政监察法确实有人呼吁,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进一步扩大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把除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六类公务员,比如说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工作人员,纳入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修订中考虑到,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行政监察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如果对其他六类公务员进行监察,将改变现有的行政监察体制。这样,这部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就大大超出了行政监察法所能够调整的范围,所以这次我们只是适当的扩大了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就是刚才我回答过的那个问题,就是这次规定增加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监察对象。也就是说,凡是行政主体,凡是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他们都属于行政监察对象。我觉得这样修改更加符合我国的现行体制和目前的现实需要。

[法制晚报记者](2010-06-25 17:29:22)

我想问王主任关于行政监察法的问题。这次修改的行政监察法第46条修改的是,要保护举报人的信息,包括泄露举报人的信息将依法予以处分、追究刑事责任,在追究刑事责任方面有没有具体量化的措施?比如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把举报人的信息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的话,他会受到怎样的处分?按照怎样的法律对他进行定刑的?

[王超英](2010-06-25 17:32:37)

有关泄露举报信息的刑事责任问题:一是,泄露的举报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泄露的举报信息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或者有一些故意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刑法的其他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南方都市报记者](2010-06-25 17:33:37)

关于举报人信息泄露方面想问一个问题,在我们国家处理一些举报案件的时候,会有把举报人的信件或其他内容转发给地方,这样举报人的信息就可能会被泄露出去,这方面法律中有没有加密措施?另外,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方面,有一个环境影响评价,我想问这是出于何种考虑?另外有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想问胡司长,大家比较关注国有土地房屋的征收与拆迁条例,征收工作有无进展?有没有具体的时间表?最近全国各省都发生了几起恶性集体土地的拆迁事件,这些恶性拆迁事件发生后,我们的条例会不会把集体征收吸纳进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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