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的各方代理人都指出争议的文章没有超出艺术批评的范畴,而只是学术性的探讨,而且所有的评论都是针对作品而非作者本人,郭的文章从头到尾也没有指名道姓,“而范曾却主动对号入座”。《文汇报》代理人富敏荣律师表示,该报的争鸣专栏本来就是学术批评的阵地,艺术评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郭庆祥代理人张耀东律师还就名誉及500万元的精神赔偿数额提出质疑:名誉赔偿通常应该包括经济及精神赔偿两个部分。对被告在没有就名誉受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提出索赔的要求,而单就精神损失提出500万巨额提出了不解,其依据称无论是著名的画家还是普通公民,名誉侵权案造成的精神损失应该相同,对500万的数额的确定存有质疑。
原告代理人当庭出示了医院鉴定,证明郭确给范曾在精神上造成损失。原告曾于2010年7月15日在解放军总医院检查,鉴定显示其“食欲不振,难以入睡,烦躁不安”,医生建议低脂饮食。被告代理人认为鉴定距离郭文发表时间(2010年5月26日)有一段距离,和案件相关性存在争议。
庭审中,被告还当庭出示了证人。但证人大连天兴画廊经营者赵刚因为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一度导致不能当庭作证。后来在取得身份证后,当庭证实自己曾见证郭庆祥于95年曾通过时任荣宝斋业务经理米景阳处订购范曾画作200幅,字100幅。不想大约1月之后100余幅画作已经装裱完毕。他曾于范曾画室并见其“流水线作画”的过程,后郭因画作中重复的太多,托赵几次去范曾处换画,间接证实了郭文章中对画家对于艺术创作态度的批评。
但原告代理人李律师否认了流水线作画的指控,坚持认为郭的文章“不是艺术评论的问题,是直接地范曾名誉的侵害。”
被告代理人富敏荣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名誉侵权和艺术批评之间的界限,”他认为名誉侵权主要包括对当事人的诽谤、侮辱行为,但对艺术作品的批评并不构成名誉侵权。他同时坚持认为流水线作画“降低了作品的价值,对社会和整个行业都是有害的。”
法官依照程序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庭下调解,原告表示同意,但出人意料的是,被告郭庆祥代理人、文汇报代理律师都明确表示了拒绝。
“只要被告承认侵权和赔礼道歉,我们同意和解,范先生并不在意金钱,”原告代理律师在庭后接受中国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