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对2010年发生的神华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3·1”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3·2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辽宁省阜新市“5·23”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等3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这3起事故均为责任事故。依照有关规定,对97名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其中,分别给予84名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13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起特别重大事故及责任追究的基本情况是:
资料图片:几名救援人员在乌海骆驼山煤矿透水事故救援现场架设照明设备。新华社记者 任军川摄
2010年3月1日,神华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海能源公司)骆驼山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32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53万元。
这是一起由于探放水措施不完善、防治水工作不到位,且发现透水征兆后未立即撤出井下人员而引发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9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将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第五建设公司(以下称中煤五建公司)一处骆驼山项目部副经理杨国强、陕西榆林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宏泰建设公司)骆驼山项目部队长岳连孝、骆驼山煤矿调度室调度员张燕斌、骆驼山煤矿调度室主任尚国彪等4名事故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25名事故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主要包括:给予榆林宏泰建设公司骆驼山项目部经理郝勇开除党籍处分,给予中煤五建公司一处处长吴德贵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中煤五建公司总经理李新宝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骆驼山煤矿矿长田武强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乌海能源公司总经理孙建岭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乌海能源公司董事长李来喜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法对乌海能源公司处以300万元罚款,对中煤五建公司处以200万元罚款,对辽宁诚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
责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