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零年六月三十日,出生人口为23 543 188人,死亡人口为7 045 470人。出生率为死亡率为6.28‰,自然增长率为14.7‰。
七、市镇总人口。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居住在市、镇的总人口为296 512 111人,占全国总人口的26.23%,其中市的总人口为211 230 050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8.69%;镇的总人口为85 282 061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54%。
八、人口普查登记质量的抽样检查结果。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登记和复查工作完成后,根据《人口普查登记质量抽样检查细则》的规定,进行了登记质量的抽样检查,抽查的样本规模为173 409人。
抽查的结果如下:
人口数:重登率为0.1‰,漏登率为0.7‰,重漏相抵,人口数净差率为0.6‰;
性别:误差率为0.14‰;
年龄:误差率为3.07‰;
出生人口:漏报率为1.03‰;
死亡人口:漏报率为4.9‰。
抽查结果表明,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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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均为台湾当局公布的一九九○年三月底数据。
②香港地区同胞的人数,是按港英政府公布的1989年底的数据推算的。澳门地区同胞的人数、是按澳葡政府公布的一九八九年底的数据推算的。
③市人口是指设区的市所辖的区人口和下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人口。镇人口是指下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和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