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防止严打过后涉黄违法犯罪反弹
●继续组织开展常态化暗访侦查
小李是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民警,现在每次执行查处淫秽色情犯罪任务时,他和战友都会随身携带几件额外的装备:墨镜、面罩等。他说,这是为了尊重涉嫌卖淫妇女隐私和尊严的需要。
注意维护涉嫌卖淫妇女尊严,当下已成各级公安机关的自觉行动。然而在“扫黄风暴”之初,个别地方公安机关也曾有过不适当的举措,比如游街、公布照片、通知家人等。这些苗头出现后,公安部及时通报,对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洪山街派出所、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的错误做法进行纠正。公安部同时连发3个通知强调:对被迫卖淫、参与淫秽色情表演、有偿陪侍的妇女要立足于教育挽救,不得采取不文明的方式对待。
为了进一步做好教育挽救迷途妇女工作,11月28日,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部署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卖淫妇女工作。明确公安机关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与此同时,要对卖淫妇女进行身体检查、疾病防治,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和就业机会。
过去常常发生严打严管好一阵,风头过后死灰复燃。针对人们担心淫秽色情犯罪活动卷土重来的问题,公安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继续组织开展常态化的暗访侦查,盯办重点案件,健全打击整治工作长效机制,研究完善通报查处制度、责任倒查制度等机制。
据记者了解,在这次“扫黄风暴”中,各地也在探索相关长效机制。如江苏省苏州市全面升级改造了娱乐服务场所管理系统,对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实时实名管理,实现从登记、培训到变更、核查一条龙的过程管理,并构建了完备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数据库系统。
相关法律规定(链接)
第二百四十条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