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识别伪造卡 银行被判担全责
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牡丹灵通卡是工行向储户出具的证明双方存在储蓄存款合同的有效凭证,银行应对银行卡的真伪具有鉴别能力;但本案中由于工行对伪造的银行卡没有能力识别,以致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取了孔霖的存款,工行没有尽到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ATM自动取款机是银行服务的延伸,在银行的控制之下,银行负有为储户提供安全交易环境、保障储户在使用密码之时不被非法窃取的义务。本案中,孔霖只是在很短的时间里通过ATM机取款,他已尽了一般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对由此引起的银行卡卡号、密码信息泄露,导致账户资金被假冒支取的损害后果,过错在于银行,银行理应承担责任;银行没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犯罪分子侵犯的是银行的经营资金,而不是储户的个人财产权,发生刑事案件与储户无关。
2009年12月,防城区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判决工商银行返还孔霖存款44.41万余元及利息。
银行不服上诉 理由不足被驳回
工行不服一审判决,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银行卡的户名虽是孔霖,但卡内资金的事实占有人是所谓的老板,孔霖没有资格起诉,而且银行卡磁条信息和密码均是在农业银行柜员机上泄露,应追加农业银行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同时坚持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孔霖的诉讼请求。
中院审理后认为,孔霖要求工行赔偿的是银行卡内的存款,而该卡的户名是孔霖,这是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依据,因此孔霖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一审的适格原告。
中院认为,孔霖牡丹灵通卡的卡号、密码虽然是在农业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被窃取,但两家银行同属银联成员,按银联协议的约定,农业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应视为工商银行办理业务场所的延伸,孔霖只与工商银行存在法律关系,因此一审判决并未遗漏当事人。至于工行与农业银行之间该如何承担责任则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对此不予审理。
日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新民网 编辑: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