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捕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天鹅案一审宣判,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刘勇均有期徒刑1年半,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3日14时许,现年21岁的四川籍男子刘勇均与一郎姓女子(另案处理)及三名男子(身份不详)在三门峡市209国道涧河桥东200米追打、捕捉大天鹅,捕捉未果离去。同日16时许,刘勇均等人再次在涧河河道滩地追打大天鹅,期间刘勇均用土块、木棍砸打、追赶,郎姓女子在前拦截,致使一只大天鹅右腿受伤。被告人刘勇均捕获大天鹅后用衣物包裹携带逃离现场。公安人员接群众报警赶至现场附近将被告人刘勇均和郎姓女子抓获,查获受伤大天鹅一只。经鉴定和认定,涉案被捕获的确系大天鹅,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伤大天鹅后由三门峡市人民公园野生动物救护站救护,该大天鹅已康复。
据刘勇均和郎姓女子交代,他们追打大天鹅一是因为好奇,再有就是想抓住大天鹅后“带回家吃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勇均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大天鹅,伙同他人非法捕猎,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日报河南记者站(记者 史宝银 通讯员 张传新)编辑: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