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由4个城市扩大到20个省市区,新疆被列入试点结算的范围之内。
新疆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今后可以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按照《试点管理办法》开展人民币结算试点,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可有效减少货币错配,实现当地货币收入和支出项目的自然对冲,通过人民币结算,节省了汇兑成本,同时也节省了企业外币衍生品交易费用。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在贸易的合同签订、清关及款项结算等环节中完全使用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的跨境贸易结算方式。新疆出口企业可实行人民币结算的,只能是新疆毗邻的8个国家和所有的陆路口岸。“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就是按照人民币签的合同,付款的时候,也按照人民币结算,根本就不收汇率的变化的影响。”中行新疆分行相关负责人介绍。
来源:中国日报新疆记者站(记者 毛卫华)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