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随着“五一”临近,广东省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将开始施行,为帮助企业和劳动者准确了解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促进新的最低工资标准顺利执行,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及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过程中较受关注的问题进行了介绍。
一、广州市标准上调至1100元/月,珠海市标准上调至960元/月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广东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近期各市已相继公布了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进行了调整,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了调整情况。
全省大部分市全市采用一个标准,仅韶关、河源、汕尾、清远、揭阳、云浮六市部分困难地区采用五类660元/月标准;广州、珠海根据“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的规定上调了标准,广州市提高到1100元/月,珠海市提高到960元/月,略高于省政府原定的一类1030元/月、二类920元/月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或特殊津贴,也不包含“包吃包住”费用
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规定的一项保障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不是企业的分配标准,企业不应简单地将其作为企业的分配制度,更不能将最低工资标准分成若干部分,以其中的一部分来计算加班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工资发放的标准都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各种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广东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特别要指出的是,企业不能把“包吃包住”费用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如:某市最低工资标准920元/月,当地某企业为职工提供食宿设施,每月发给职工500元工资,加上企业为职工提供食宿支出的伙食费200元、住宿费220元,合计为920元。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违法行为。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资后,再对自愿选择在企业吃住的劳动者,收取相关费用。
三、违反最低工资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劳动者维权途径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来源:中国日报广东记者站(记者 李文芳)编辑:马原
附:
广东省各地区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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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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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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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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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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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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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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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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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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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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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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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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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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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澳县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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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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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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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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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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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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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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浈江、武江、曲江区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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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各县(市)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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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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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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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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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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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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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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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海丰县、陆河县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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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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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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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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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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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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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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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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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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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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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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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清城区、清新县、佛冈县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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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县(市)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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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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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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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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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普宁市、揭东县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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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来县、揭西县、普宁华侨管理区、大南山华侨管理区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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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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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云城区、新兴县、云安县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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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郁南县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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