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宋英辉亦表示,刑事拘留是否赔偿需要进行利益平衡,从保障人权角度看,拘留不合适肯定要赔,但拘留是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对事实的判断很初步,如果拘了又放了的情况都赔偿的话,赔偿量可能比较大,更为复杂的问题是,“如果都赔,公安部门可能不敢在紧急状态下行使拘留权。”
那么,是否应该在国家赔偿法中对紧急状态的情况作出例外规定呢?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这是两码事,因为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里,对这些是规定豁免的,不能把非常态下法治问题和常态下的法治问题混为一谈,特殊情况下,老百姓有忍受的义务,但这仅限于紧急状态下。”
■ 争议焦点2
要求过高,会否束缚侦查机关?
行政法学界对上次审议中对国家赔偿确立的结果责任的归责原则大为赞赏,认为这是一个比较彻底的保障公民权利的做法。
但是在刑事拘留赔偿上,是否也适用这一原则,刑事诉讼法学界的学者却并不完全赞同。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陈光中多次参加国家赔偿法修改的论证会。在刑事拘留赔偿问题上,他不太赞成“拘留错了,如果没有超过期限也要赔”。
陈光中分析,拘留都是针对紧急状况,一般14天,最长37天,拘留期间侦查部门要尽快的审查清楚,“拘留是一种紧急措施,最后审查结果是要不要逮捕,中间是有差距的。”但这不意味着放纵公安机关,如果拘留后,又不逮捕却继续羁押,属于非法超期羁押,这是不能允许的。
上述不愿具名的学者也透露,当年制定国家赔偿法时,亦曾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即难以建立起有效的保释制度,如果对刑拘的国家赔偿规定过高,则会捆绑侦查部门的手脚。
陈光中则坦言,“理想的目标要一步一步达到,不可能一蹴而成。”
■ 专家观点
“国家赔偿不等于追究错案责任”
专家认为,应强调国家赔偿是国家责任,而非对相关工作人员责任追究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一直在推动国家赔偿理念的改变,即国家赔偿不是追究责任和机关赔偿,而是国家责任。
马怀德表示,以往的观点认为只要拘留了,最后又没有被定罪,就应当给予赔偿,这就是常说的结果责任原则。从被羁押人的角度看,是合理的,这是无罪推定的自然逻辑结果,“但是公安部门和一部分人不同意。他们认为公安的风险会比检察院和法院要大,因为刑拘本来就是以嫌疑为主的。这样从情理上看,他们的观点也能接受。”
在马怀德看来,这种争议根本上在于国家赔偿制度到底是责任追究法还是国家救济法,如果是国家救济法,旨在救济受害人,从这个角度去认识,无论是合理还是不合理的羁押期限,都应该给予赔偿,“如果认为赔偿太刺眼,给予补偿也无妨。”
马怀德坦言,要改变观念,就要实行钱由国库出,不涉及对公安的考核,也不对具体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做法,“现在就是把这些连得太紧了,导致了人们不敢来承担赔偿义务,一旦承担就意味着责任追究。”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宋英辉亦认为,现实情况是一赔就是办错案子,“换个思维,办案机关不是有意去违法拘留的,那么机关没责任,应强调国家责任。刑事案件太复杂,可能开始很轻后来很重,也可能开始很重后来很轻,赔偿应该是国家赔,而不是办案机关案子办错了,但如果是办案机关有意的,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