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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五加”致人死亡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全额兑付受害人
2009-12-31 09: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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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五加”致人死亡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全额兑付受害人
承办法官将被告的赔偿款交给受害人

中国日报网消息:12月30日上午,云南省红河州中及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挤满了人,“刺五加”致人死亡案的被害人及其家属、代理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就原、被告前期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及相关事宜进行最后的协商和沟通。经过红河州中院法官们3个多小时的主持协商,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被告方同意赔偿共390余万元给受害者,原告方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撤诉,7户受害者终于在新年之前领到了赔偿款。

“刺五加”致人死亡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全额兑付受害人
“刺五加”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为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送来感谢牌匾

四次调解终达成协议

“此案引起了全国关注,涉及到很多受害人,自受理本案后,合议庭就在思考如何处理才能更好的依法保障受害者的权益”,负责此案审判的刑事审判庭一庭副庭长李杰说。

根据多年的审判经验,合议庭决定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12月2日,“刺五加事件”刑事附带民事的开庭审理。在庭审前,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调解,双方初步沟通,对案情的厉害关系有了初步了解。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当庭再次进行调解。12月3日,红河中院第三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初步达成协议。

12月4日,红河中院第四次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决定由黑龙江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广东湛江中兴药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受害人李朝坤人民币28.4万元;普保华人民币9.7万元;王智辉人民币27万元;陈秀英、韦丽珍、韦素珍、韦利学、韦利高人民币30万元;范秀珍人民币35万元;屈孝运106万元;张自清人民币100万元,共计人民币3361000元。其中,云南省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支付的人民币563367.06元,由医院主动自行承担人民币203367.06元,余下的人民币360000元由黑龙江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306000元,广东湛江中兴药业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54000元。

上述赔偿款项由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共承担人民币3162850元,由云南省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承担人民币共539467.06元,由广东湛江中兴药业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共222050元。各方承担的款项分别于2009年12月31前汇入红河中院账户,由红河中院兑付给受害人。

李杰法官介绍说,本案通过调解,既减少了审判程序,同时也让受害人及时拿到了赔偿款,对双方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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