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粗放式开发吃完“鸡肉”留下“鸡肋”
根据《京都议定书》要求,在CDM机制中,发达国家向项目所在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先进技术帮助其减排温室气体,也是发达国家的义务之一。英国瑞碳有限公司专家郭军也承认,出于保护环保技术领先地位等因素考虑,发达国家不愿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先进的环保技术。通过开发大量低成本、低技术要求、高收益的CDM项目,发达国家实际上只是简单地付出了资金,也恰好规避了转移技术的义务。以水电领域的CDM项目为例,它不需要增加新的投资,操作简单和成熟,在联合国注册的成功率高。因此,水电CDM项目被一些业内人士称为“安个电表就能来钱的项目”。
发达国家对我国碳交易资源粗放式开发的另一个结果就是,发达国家不用付出过多代价就吃了“鸡肉”,将“鸡肋”留给我们自己。
兴业银行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朱力勇介绍,我国大量低成本的CDM项目资源成为西方国家投资机构眼中的“肥肉”。国家发改委规定二氧化碳保护价是8-10欧元/吨,现在国际上价格是13-14欧元/吨,国际碳买家转手就有超过30%的利润。在2008年七八月份国际二氧化碳价格曾达25欧元/吨,国际碳买家都是暴利。
福建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四海更担忧的是,大量低成本、低技术、高减排量的项目和领域被发达国家先期掌握和开发利用,一旦出现国内对温室气体减排的需要,我国只有开发高成本、高技术要求、低减排的领域。这不仅对我国将来是一个沉重包袱,对经济发展形成制约,还可能使我成为发达国家先进环保技术和设备的销售市场。
加强综合调控实现可持续利用
有关专家建议,应结合我国当前发展低碳经济、众多工业企业需要技术升级的现实,加强综合调控,实现我国CDM项目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首先是加强价格调控。目前,我国对CDM项目中碳减排的保护价是8-10欧元/吨,不能够突出当前不同资源的差异性,更缺乏产业引导性。余裕平等人提出,要针对CDM项目资源给出阶梯性的最低限价,发挥保护价的引导作用。新的环保技术引进和使用量越多,CDM项目中碳减排交易的保护价就越低。
二是运用财税手段加强调节。针对各地开展的CDM项目中技术引进与利用情况,有差别地实施相关税收优惠。新的环保技术引进和使用量越多,CDM项目税收减免就多。反之,税收相应要提高。
三是加强CDM项目国家审批。要针对我国当前节能减排和发展低碳经济的技术或资金需求,出台国家优先审批项目目录。
四是加强新的项目资源的挖掘。福建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四海说,目前我国众多工业项目上马,但缺乏发展CDM项目意识,碳交易资源浪费严重,不少可以进行碳交易的经济发展项目,由于意识薄弱而失去了价值。他建议,发改委在项目核批的时候要告知企业有关碳减排交易的情况,避免资源浪费。同时,要开发新的技术路线、方法学,挖掘新的碳交易资源,引导国内外投资企业朝新的工业节能、城市低碳发展等领域发展CDM项目。
编辑:马原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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