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09年6月2日,《云南信息报》刊登了“云南两小学女生因“卖淫”被捕鉴定:女孩处女膜完整”的文章,随后“新浪”、“搜狐”、“网易”等网络媒体均进行了相关报道。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尽快、依法查清事件真相向社会公布。云南检察、公安机关按照“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
云南信息报刊登的文章:
云南两小学女生因“卖淫”被捕鉴定:女孩处女膜完整
刘芳芳
15岁,刘莉莉
13岁。在
2009年
3月
16日之前,她们是昆明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她们是同班同学,也是亲姐妹。
但现在,她们背负着“卖淫女”的名声,辍学了。成天在苍蝇乱飞的出租房里发呆。她们很想上学,但没脸走进校园。
3月
16日晚
8点,她们在自家门口被警方制服,然后穿过
20多米长的小巷,来到大街上。那里人来人往,喜欢看热闹的人们都知道,这是警方在抓“卖淫女”。
跟她们一起被制服的还有父母亲以及叔叔普恩富。实施这一行为的是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王家桥派出所的警务人员。警方的行动导致刘芳芳、刘莉莉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而普恩富除了面部、躯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外,左侧第
7、
8肋骨骨折,构成轻伤。
3月
17日上午,他们被集体释放。警方对此的解释是:没能抓到现行,因此,认定她们卖淫的证据不足。
对于警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造成当事人身体损伤一事,警方表示会积极客观的进行处理。涉及到执法人员过错的行为也绝不偏袒,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根据相关规定,理应赔偿。
之后发生的事却富有戏剧性——昆明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刘芳芳、刘莉莉的处女膜完整,未现裂伤。如今,刘芳芳和刘莉莉等着父母跟警方关于相关赔偿的协商。她们想换个地方生活,想换个地方上学。但在赔偿的数额方面,警方与他们至今还没达成共识。
三男,三女 “刚好”
姐妹俩就读的学校出具的《接收入学证明》显示:刘芳芳、刘莉莉同学于
2009年
2月
24日到我校报名注册,就读于我校六年级三班——她们是小学女生。
3月
16日,星期一。距刘芳芳、刘莉莉进入昆明市五华区博华学校读书还不到一个月。放学回家,吃过晚饭,一家人呆在屋子里看电视。“晚上
8点左右,她俩说要去街上吃烧烤”,母亲张安芬说。
“我们刚出门,有人从旁边冲过来,一把揪住我头发,把我按跪在地上。他们骂我是卖淫的,我根本动不了,他们力气很大。”刘芳芳说。
“我听到屋外有动静,也听到我女儿拼命叫喊,就赶紧出门看。”张安芬说,她出门后看到七八个人在门口,女儿跪倒在地上。“我问他们是干什么的,为什么无缘无故打人。有人拿出个牌牌晃了一下说‘我们是派出所的,你这个
XX,你卖淫’。”“我说怎么可能,她们还这么小,还在上小学。”张安芬说。“但是没人听我的,他们也把我打跪在地上。”
在昆明王家桥一家游戏室打工的普恩富,跟刘芳芳的父亲刘仕华是好朋友。那天,他也在刘家。
“我出门跟他们说是不是搞错了,还在上学的小学生,怎么可能干那种事。他们不但不听我的,连我也打了跪在地上。”普恩富说。“当时还有一个来刘家找活计的朋友。可气的是,他们说‘三个男的,三个女的,刚好。’”
这“三个男的和三个女的”中,父亲刘仕华、叔叔普恩富以及父亲的朋友是“三个男的”。而妈妈张安芬以及刘芳芳、刘莉莉是“三个女的”。
受伤 全家被警方带走
所有的人被控制后,临走时“他们拿了家里的一些工具还有圆凳,说是袭警的凶器。”然后,刘芳芳等人被带到街上,那里是昆明市五华区王家桥冶炼厂生活区大门口对面。
曾经跟刘仕华一起在工地打工的黄宝龙,当晚目睹了发生在王家桥冶炼厂生活区
1号大门口对面街上的情景。他愿意为他所看到的一切做证,并出具了按了手印的证明:
“
3月
16号晚上
8点左右我在生活区
1号大门,看见一群人在哪(那)里闹。我过去就认着以前跟他干活的刘老板,这个老板的名字叫刘仕华,我看有十多个人把他家一家人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人打来跪起(跪着),十多分钟来了两辆警车把他们带走……证明人:黄宝龙
2009年
3月
17号”
除了黄宝龙,还有邓小军以及开面包车的张棉等人也就此事出具了书面证词,看到“一帮人用拳头和警棍打他们一家人,打来跪起”。
刘仕华说,还不是最糟的。“进了派出所才难过。有两个警察对我进行了
3个小时的询问,在这期间,我的手被反拷着,保持跪姿。他们要我承认我的两个女娃是卖淫的。怎么承认啊?”刘仕华说。“我不承认,他们就打我。拿书垫着,用警棍打。”
在此次事件中两根肋骨骨折的普恩富称自己是被带到派出所后被殴打受伤:“我们被带到王家桥派出所,下车后就要我们跪着。过来两个警察就用脚踢我,我痛得发抖,抱着胸部,还得跪着。”
3月
17日
11点,普恩富从派出所出来后,疼痛难忍,便去医院输液。
3月
19日,普恩富前往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做了法医鉴定,鉴定结果表明:伤者普恩富此次损伤造成头面部、躯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左侧第
7、
8肋骨骨折,构成轻伤。刘芳芳和刘莉莉也于
3月
18日做了伤情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她们的损伤为轻微伤。
刘仕华和张安芬没有做伤情鉴定,原因是“实在没钱做”。
“
3000元的罚款都是跟我小舅子借的,他当时在贵州,把钱打在我的银行卡上,取出来上缴的。”刘仕华说。“警察说我们袭警,
3000元罚款得交。”
刘仕华的小舅子张安军当时在贵州,“我接到他(指刘仕华)的电话,要我赶紧给他卡上打
3000块钱,说是要给派出所交罚款。我听着很紧急,就马上给他办了。”张安军说。后来,警方把这
3000元退还。
放人 “色抢”缺乏证据
小学女生“卖淫”事件已经引发重大反响和关注。那么,警方如何认定刘芳芳涉嫌卖淫并对其及家人实施抓捕?为何抓了又放?他们身体不同程度的损伤是如何造成的?
2009年
5月
31日及
6月
1日,王家桥派出所及五华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并就此事件的经过进行了说明。
王家桥派出所所长聂天杰说,
3月
16日傍晚,派出所一位巡防和两名学员警外出吃饭时,路上遇到刘芳芳,刘问他们“要不要耍一下”。刘的言行引起他们的注意。“我们的巡防人员将这一发现打电话报告了派出所的值班民警,值班民警让他们继续观察。”
“然后,巡防人员发现刘搭上了一名
30多岁的过路男子,双方进行了对话。”聂所长说,根据他们之后的询问,过路男子姓徐,“当时跟刘谈好了价,
50元”。
“刘带着徐姓男子通过巷子,走进了他们租住的出租房。由于巡防人员没有执法权,所以不能随便进入屋子。他们便在原地守候,等我们值班民警前来处理。
就在等待期间,徐姓男子突然从屋里走出,刘芳芳跟着出来,我们巡防阻止他们离开,并要求他们等待民警前来调查时,张安芬从屋子里冲出来,打伤我们巡防李加权的眼部,紧接着,普恩富举着一把凳子也从屋里冲出。”
“我们的警务人员已经表明了身份,但还是遇到抗法,在控制局面的过程中,造成了当事人的身体不同程度的损伤。这一点我们承认,并在此前积极地跟当事人接触,希望能够妥善处理。但在派出所对他们实施刑讯逼供的说法是不存在的。”聂所长说。
至于“抓了又放”的行为,聂所长认为“没有发生实质的性关系,缺乏直接证据。经过询问和调查后,第二天就让他们回家了。”也是经过事后询问得知,徐姓男子进屋后发现屋里人很多,“并且看见桌子上摆着长刀,他怕被色抢,就要走。”聂所长说。
“
3000元钱是张安芬自己拿给被她打伤的巡防李加权的,让他看眼睛。我们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李将
3000元钱退还他们。在事情未处理之前,他的医疗费用可以由派出所先行垫付”。
五华公安分局政治部的冯云辉说,王家桥派出所的警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造成当事人身体损伤一事,引起分局相关领导及纪委的重视,并希望能将此事积极客观的处理,涉及到执法人员过错的行为也绝不偏袒,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根据相关规定,理应赔偿。
起诉 两少女处女膜完整
2009年
5月
26日下午
2点,五华公安分局
3楼。就此事件中相关人员的经济赔偿的协商会在这里举行,虽然经过了漫长的谈判,但因双方的主张过于分歧,最后无果而终。
“他们给我们一家
4口的赔偿总额为
15000元,这是我们绝不能接受的,医疗费都是小事,给我们心里所带来的伤害怎能估量?尤其是我的两个女儿,学也上不成了,她们以后的日子还长,她们该怎么面对将来,面对这个世界?”刘仕华说。
关于赔偿,五华公安分局认为,刘仕华等提出总计
20万的赔偿金额没有相关依据,“是个天文数字”,他们只能依据最高法院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日前,刘仕华向五华区人民检察院递交起诉书,要求检察部门对此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查处相关责任人员,给自己全家一个书面答复,赔礼道歉和赔偿所有损失。
刘芳芳、刘莉莉先后在昆明法医院做了诊断,法医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她们的处女膜完整。“我跟人借钱去给孩子做的鉴定,这是证明她们清白的一个渠道。”刘仕华说,但他不希望这是唯一的、最后的渠道。
2009年
5月
27日,端午节的头一天,昆明市王家桥冶炼厂生活区。刘仕华一家租住的出租房里,刘芳芳、刘莉莉茫然地看着不停哭诉的母亲。从
3月
19日开始至今的近
70个日夜,她们基本呆在家里。她们不再跟从前的同学和朋友来往,甚至很少出门,也不再去街上买从前爱吃的烧烤。“我害怕,害怕有人说我们是‘做那个的’”。刘芳芳说。(由于涉及到未成年人,文中刘芳芳、刘莉莉为化名)
(来源:云南信息报 记者 马伟智 彭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