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华资料图
刘志华:北京市原副市长,2009年1月21日终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刘志华终审判死缓称只有1个情人其他都是杜撰
2009年1月21日上午,就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终审维持一审法院此前作出的死缓判决。
2008年10月18日,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在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一审宣判。当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刘志华单独或伙同其情妇王建瑞(另案处理),索取或非法收受北京中融物产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单位(个人)多笔财物,折合人民币696.59万元。鉴于刘志华案发后能主动坦白部分犯罪事实,绝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缴,故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