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提案:国家赔偿别一拖几年 强制执行立法须提速

2009-03-07 10:33

中国日报网中国在线消息:本期关注:破解执行难

国家赔偿,别一拖几年

议案牵头人:

罗志虎代表(内蒙古团)

核心观点

对国家赔偿法作适当修改,增加强制执行的规定。一旦赔偿义务机关不履行赔偿义务,赔偿申请人有权向法院起诉,相关程序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执行。法院应像执行民事案件那样,依法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依法执行国家赔偿。

后台故事

“国家赔偿法是一项大力保障人权、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重要法律,然而‘国家赔偿’这个本应彰显责任和关爱的词汇,在现实生活中却时常遭遇尴尬,受害人有时难以真正获得赔偿。”罗志虎代表在谈到即将提交的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时表示,国家赔偿法对赔偿决定没有强制执行方面的进一步规定,是赔偿决定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罗志虎曾读过一则报道,某地一位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捕,经当地中院审理后被判处死刑。后经上级法院裁定,嫌疑人最终无罪获释,但这时这位农民已被羁押几年。省高院裁定,原办理这个案子的检察院和法院应共同赔偿这个农民18.7万元,结果一拖3年,农民也没能拿到这笔钱。

“这种现象并不少见。”罗志虎介绍,一项调查显示,部分赔偿义务机关出于各种原因,不执行法院赔偿决定书的现象时有发生。

他认为,出现赔偿案件执行难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虽然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但由于这一规定没有赋予赔偿委员会强制执行权,一旦赔偿义务机关不自动履行,赔偿决定便成空文,既损害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也伤害了法律的权威。

强制执行,立法须提速

议案牵头人:

迟夙生代表(黑龙江团)

核心观点

由于法律上的不完善、不系统,社会上出现了债务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问题;而在执行人员这头,消极执行、违法执行和阻碍执行的问题也存在,由“执行难”导致的“执行乱”屡有发生。立法已刻不容缓,应尽快制定一部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从源头上治理法院执行难问题。

后台故事

“‘执行难’、‘执行乱’是一个长期困扰司法公正的老大难问题。为解决难题,立法、司法机关都作了很大努力,但仍无法满足要求。”迟夙生代表认为,在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认真破解。

“一些当事人想各种‘招儿’来规避法院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有时却无法可依。”她举例说,几年前,广州市一位老人因薪款纠纷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并未得到被告的支付。出于无奈,老人到闹市区公开“拍卖”法院的判决书,并悬红追欠薪款。

目前,我国法院在执行判决时主要援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迟夙生认为,这只占到执行程序应予规范内容的1/10,且条文较笼统,操作性不强。

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的司法解释虽解决了部分问题,但这不能等同于一部统一执行的国家法律。此外,法院的执行根据并不仅限于民商事裁判文书,还有刑事裁决书中的财产内容,行政决定书、仲裁裁决、公证的债权文书等,执行不能单纯归于民事诉讼体系的一部分。因此,急需制定一部系统、严密、完备的民事强制执行法。

编辑:富文佳 来源:人民日报

 
图说两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