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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立法保护明代古城墙 2009-08-31 09:35
中国日报网中国在线消息: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西安城墙保护条例》和《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这两部法规将提请于下月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查批准后执行。 《西安城墙保护条例》的通过表明,西安城墙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条例中有了明确界定:保护范围为城墙墙体、城门,城墙内侧20米内,城墙外侧至环城路内沿的区域和东、西、南、北门门楼内外侧的广场、绿地。西安城墙建设控制地带为城墙内侧20米至100米的区域,以及环城路沿线以外180米以内的区域。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买卖西安城墙的古城砖、条石、内包夯土、门楣、碑石、擂石及古建构件等文物。此外,八种行为也被明令禁止:凡在城墙和城墙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擅自在护城河内捕鱼、钓鱼;排放污水、堆放垃圾、打桩、取砖、取土、凿孔;存储易燃易爆等物品;架设、安装与保护城墙无关的设施、设备;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城墙安全的行为将分别处以5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罚。同时,擅自利用西安城墙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将被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 条例还要求在保护范围内建筑要守“规矩”,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的高度和形式应当按照《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在西安城墙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文化旅游设施和管理用房数量,确需建设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在建筑物的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等方面与城墙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编辑:肖亭 来源:中国日报陕西记者站(记者 马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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