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英文《中国日报》8月24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表示,中国将进一步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审理各类海上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规则,不断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的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刘贵祥在接受中国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7月1日生效,这是高法在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对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作出具体实施性规定。
但是,刘贵祥表示,规定中涉及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制度,是我国针对油轮装载的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污染所规定的专门制度,对其他海上油类以及非油类的污染损害,这一规定并不适用。
刘贵祥表示,近年来,我国要求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数量有较高增长。但对于其他油类以及非油类海上污染损害,是否应当建立类似基金制度予以保障,目前尚缺乏相应的制度基础,还不能将上述基金制度扩张适用于其他海上污染损害赔偿。按照现行制度,其他海上油类以及非油类的污染损害的赔偿,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刘贵祥说,今后,我们将以规范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为新起点,进一步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审理各类海上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规则,不断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的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主要负责涉外商事海事方面的审判。
英文原文请见:http://www.chinadaily.com.cn/usa/china/2011-08/24/content_13177865.htm。特别说明:因中英文写作风格不同,中文稿件与英文原文不完全对应。(中国日报记者 赵逸男 编辑 吕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