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英文《中国日报》1月20日评论文章:知识产权制度常常被其赞成者誉为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进步动力,中国经济自身的发展向立法者和执法者提出了完善、落实知识产权制度的要求,对外经贸实践进一步强化了这一需求,中国政府和司法机关也在这方面付出了巨大努力。中国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法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各级司法机关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在立法和实践两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展。
然而,我们需要铭记: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不是保护知识产权本身,而是激励创新,维护社会公平,进而推动社会经济全面进步。目前国内外都存在的一些片面强化知识产权的倾向可能步入误区,反而不利于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来自美国等西方国家的一些实践和争端更是向中国展示了教训,而不是值得效仿的经验。
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新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不是依靠进一步的创新获得收益,而是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昔日创新者的垄断收益越高,进一步创新的动机趋向削弱。
不仅如此,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还会激励企业的道德风险。在存在严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环境中,为了遏制竞争对手,企业有着强烈的动机利用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给竞争对手设置障碍,自己不从事创新,也不允许竞争对手从事创新而赢得对自己的竞争优势。
特别是发达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提起的知识产权之争,常常被斥为“抽去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梯子”,发达国家企业常常以“侵犯知识产权”为名在母国给来自国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竞争者设置贸易壁垒,这已是众所周知。中国通领科技集团(General Protecht Group Inc.)与美国莱弗顿公司之间的专利诉讼案历经五个回合,去年12月刚刚结束,通领集团虽然在美国取得全胜,是中国企业在中美知识产权纠纷中从美国法院手中赢得的第一份全胜的判决,但付出了长达三年多的时间和上千万美元巨额费用,中国工人成千上万个工作日的血汗都陪着笑脸送到了外国律师事务所手里。
全球最大无菌包装设备巨头利乐公司(Tetra Pak)更多年打着“专利”的旗号实施捆绑销售等一系列滥用市场地位的垄断行为,令后起的企业无法打入利乐掌控的整个供应链,直到2007年才在新通过的《反垄断法》威慑下宣布废弃这些做法,中国后起的泉林纸业公司才得以走上发展快车道。
有些市场主体的做法更是纯属讹诈,如层出不穷的商标抢注事件,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为此受害甚深。据国家工商局的不完全统计,国内已有15%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每年国外抢注我国商标案件超过100起,涉及化妆品、饮料、家电、文化等众多行业。流风所至,甚至一些世界驰名的大公司也未能免俗,近年来先后抢注了我国7家企业的注册商标,包括青岛海信、厦门东林、上海德士、中轻青岛分公司、上海奥利玮、广州惠之星、佛山电器照明,其抢注海信商标的行为令意欲开拓欧洲市场的海信公司一度被拒之德国市场门外而根本没有机会参与竞争。
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过分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还会恶化创新的条件,它迫使创新者不是把主要精力用于创新,而是用于避免踏上“侵权”的地雷。美国专利项目设置越来越细,过去人们为每份新软件设置专利,现在却几乎为每一条编码设置专利。这样做表面上有利于保护发明者利益,实际上极大的阻碍了整体技术的创新。因为这样一来,无论谁想在软件领域有所建树,他都要考虑他所做出的软件中使用的编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
在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实践中,西方国家过分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形成了一种新的政治性风险。2004年9月16日,在杜塞尔多夫市国际鞋类博览会上,德国警察和海关官员宣称某港商展台里的鞋样涉嫌抄袭某外国公司,侵犯了专利,必须没收。在交涉过程中,执法人员以展台主人干扰执法程序的名义拘留两名香港商人,其中的男性港商何志辉被迫脱光衣服,两个多小时后才被保释。就事实本身和基本的人权标准来看,制鞋设计并非高精尖技术,且世界各地国际鞋展甚多,交流密切,设计人员设计思维完全有可能巧合。所以,若无充足证据,不应轻言侵权以至于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但在欧盟现行知识产权法规和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在何志辉事件中,德国警察虽然严重侵害了何志辉的人身权利,却并不违法。一部可能严重侵害基本人权的法律,其价值如何,可想而知。
知识产权保护的支持者总是强调技术创新前期投入巨大,需要通过高价来弥补。其实,如果用较低的价格来赢得更多的消费者,厂商成本回收期可能缩短而不是延长。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经济学教授米歇尔·博俊(Michele Boldrin)举过这样一个假设的例子:假设美国一家制药公司研发新药的固定成本约1亿美元,每盒药品边际利润5美元,在美国年销量100万盒,需要20年来收回成本。如果能以同样5美元的利润打入印度市场,年销量也有100万盒,那么只用10年时间就可以收回成本了。如果再能进入中国市场,其成本回收期将更短。
正是基于诸如此类的分析,在美国明尼阿波利斯联邦储备银行发表的《完全竞争力的创新》(Perfectly Competitive Innovation)研究报告中,作者米歇尔·博俊(Michele Boldrin)和戴维·莱文(David K. Levine)断言:版权、专利权等等政府授予的权利不仅强化了垄断,还会造成附带损害,即获专利保护的产品高价低质,妨碍未来的创新。而充分竞争的市场完全能够奖励(从而激励)创新活动,因而版权和专利权纯属多余。他们的最终结论未必完全正确,但可以给我们的思想提供借鉴。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问世于西方,在资本无限扩张的内在冲动下,西方公司有着强烈的动机要在发展中国家确立对他们有利的规则。为此,他们采取了双管齐下的策略。一条途径是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等途径,给他们的意志披上“国际规则”的马甲,然后逼迫发展中国家接受这些往往片面有利于西方的“国际规则”。在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制定、通过和通过实施后关于修订的争论中,这一策略就表现得淋漓尽致。
另外一条途径是渗入发展中国家国内立法,力争在发展中国家国内制定更符合他们利益的法规,导致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立法过程失衡。毕竟,在正就新产业、新领域立法的发展中国家,来自发达国家的外资机构经验相对丰富,其“国际惯例”的耀眼光芒又令其相对于东道国社会各界往往能够轻易占据心理优势,内资机构的经验积累则几近空白;因此,外资机构更容易掌握话语霸权,更有可能在貌似成熟、合理的建议中掺加损人利己的私货。
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要保证规则公正,就必须在立法过程中保证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声音同样得到充分的反映,中立、客观的西方观察家们不应给这种寻求公正的努力扣上“保护主义”的帽子。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知识产权制度也不例外;它究竟是会成为创造的动力,还是沦为阻碍进步的高墙和陷阱,取决于我们能否摆脱某些利益集团出于非分私利的羁绊。
英文原文请见:http://europe.chinadaily.com.cn/opinion/2011-01/20/content_11885921.htm。特别说明:因中英文写作风格不同,中文稿件与英文原文不完全对应。(作者 梅新育 编辑 吕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