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英文《中国日报》8月18日见报评论版文章:社会主义的终极目的是实现人的根本自由。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毫无疑问,政府必须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保证他们能够公平地分享国家财富。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应当依据社会服务以及社会成员人权的公平分配来判定社会公平。
所谓人权,是指公民自由的基本权利,如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普遍性和平等性是人权的两个基本特点。人权是实现社会主义目标和公民社会道德的必要条件,人权的平等分配能够促进而不是阻碍经济的发展。
过去30年中,中国政府在尊重和保护公民人权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这也是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一大驱动力。公平分配公共服务是保护人权的必要条件,直接关系着公民的个人发展。而教育资源和社会保障是公共服务中关乎民生的重要领域。
政府应承担起向人民,尤其是向边远地区的人们提供高质量的教育的责任。决策者应当更加重视并保证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此外,政府应当加大向全国,特别是内陆地区教育投资的力度。
社会保障系统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其它社会福利措施。社会保障不是政府对公众的施舍,更不应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而是政府的法定义务,是对公民人格的尊重,也是保障公民基本能力、促进公民自身发展的重要举措。因此,国家财富的增长应当造福于全体公民,至少要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能力。
基本能力保障措施的公平分配不仅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同时也是世界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一种合理的、可持续的发展方式。基本能力保障措施的公平分配与提高经济效率并不冲突。中国过去60年的发展经验表明,不尊重人权和个人基本能力往往导致经济效率低下。提高经济效率是中国追赶发达国家的重要手段。随着经济效率的提高,中国政府应当更加关注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唯有如此,人权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多数情况下,社会资源和公共服务的平等分配同经济效率的实用原则是协同发展的。
尽管如此,仍有两种例外情况不容忽视。首先,在极端条件下,经济效率的获取是以牺牲个人权利为代价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反思并寻找提高经济效率的新方法。第二,追求经济效率可能会打乱基本能力保障措施的公平分配。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当从长远的角度来考虑经济效率。如果我们坚持长效的经济发展模式,经济效益就不会与公平和平等相冲突。
此外,对失业者、农民工以及病残人士等边缘化群体,政府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因为对他们来说,基本能力保障措施的公平分配不足以保障他们自身的发展。例如,如果建筑中没有残疾人通道,残疾人士就无法自由活动。
在实现个人所有政治权利方面,个人的参与以及个人的尊严是最重要的。和谐社会的建设应当纳入政府发展经济的战略之中,而经济的发展则是人民增强对政府认同感的基础。
和谐是中国传统价值观的基石。虽然在历史上,专制制度从某种程度上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但从根本上来说,和谐与专制制度是完全背离的。相比之下,现代中国价值多元、社会民主,与和谐社会的内涵更加契合。
和谐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应当同每一位社会成员分享,中国未来的发展也应当考虑每一位社会成员的意见。
英文原文请见:
http://www.chinadaily.com.cn/opinion/2010-08/18/content_11167887.htm。特别说明:因中英文写作风格不同,中文稿件与英文原文不完全对应。(作者为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姚洋 编译 刘江波 编辑 潘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