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英文《中国日报》5月31日报道:最近一个时期,社会上涌出一些敏感问题,如重庆黑社会组织卖淫活动,南京的换妻教授,广东的3000万农民工的被窝子,北京查封天上人间,海南三亚裸体海滩,社会上围绕这些的问题争论比较多。
卖淫不能合法化,是我始终坚持不变的看法。
一位参加过一二九运动的老前辈,参加过建国初期封闭妓院行动领导说,2008年奥运会前,北京市封闭了几处色情场所,赶走了很多暗娼,以表现北京是文明城市,但奥运会后那些卖淫嫖娼现象又恢复了,这是对中国首都所谓文明城市极大的讽刺。
我国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明明规定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为什么问题还这么严重,我认为这是一些地方政府打击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力度不够,甚至于一些腐败官员黑恶势力有关。
还有一些无娼不富、国富民娼等谬论,难道消除了卖淫现象,我国经济社会就不发展了吗?我的回答是“否”,绝对不会因为没有卖淫场所和现象,投资者就不会向中国投资了,我们要推动各级党、政机关认真关注这个问题,依法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对妇女进行四自教育,坚决消除歧视妇女的现象。
从政治方面看,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种新型的民主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卖淫活动以性活动为主要标的,脱离性的活动不属于卖淫活动,所以卖淫活动是直接涉及卖淫双方当事人的隐私权的活动,对妇女人格尊严造成侵害,特别是对妇女整体人格尊严造成侵害。个体无论行使权利或者放弃权利都不能对他人权利造成侵犯。卖淫合法化会侵犯中国妇女整体人格尊严,造成社会对妇女的轻蔑,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能允许卖淫合法化。
从法律方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实行法治的国家,一切活动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法律的任务是要保护国家安全、社会主义制度,无论什么人违法,在适用法律上一律要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体系中有许多对卖淫活动做出禁止性规定的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1条规定,禁止卖淫、嫖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至362条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及相关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同时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67条对卖淫、嫖娼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作出禁止性规定并作出相应的治安处罚规定。由此可见,卖淫是中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保证,在这种情形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可能允许卖淫合法化。
从社会方面看,目前全国人民正在按照党中央的部署,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卖淫活动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它污染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稳定,滋生腐败,诱发犯罪,影响下一代健康成长,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活动格格不入。
从经济方面看,社会上一直有无娼不富、卖淫能促进经济发展的谬论,事实证明,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是全国人民顽强拼搏的结果,卖淫活动只是附着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大厦上的寄生虫,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可能允许卖淫合法化。
从婚姻家庭方面看,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基本准则要求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还要求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在婚姻当事人关系之外,还会产生具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卖淫活动的对象是不固定的当事人,如在社会上泛滥,将会冲击现行的婚姻家庭制度,破坏家庭的稳定,社会的稳定,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我国也对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十分重视。制定婚姻法稳定婚姻家庭关系,所以,为了社会的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也不可能允许卖淫合法化。
总之,中国目前也绝对不可能搞卖淫合法化,很简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 。 (作者刘文彦是《中国禁娼二十年》作者 编辑 潘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