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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开展世博商标保护工作 努力维护上海世博市场秩序


Updated: 2010-09-01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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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几种情形。

对于一些在广告、宣传资料等载体上使用了世博会标志,但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行为,及时予以规范和整改,并视情况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具有善意使用世博会标志的情节。

(2)不易产生世博会相关权利误导严重后果的。如上海市工商局对三星公司在其商业广告中,将世博会门票作为商品赠品,并在画面中突出门票上所带有的世博会标志的行为进行了有效的规范。

(3)不易与赞助企业产生混淆的。如旅行社发布的2010年上海世博会1日游广告。

3、 可以采用教育、制止的几种情形。

对于一些具有合理使用世博会标志的情节,未损害世博会标志权利人或者赞助企业合法权益,且权利人也未予以控告的行为,采用教育、劝诫、制止等柔性监管方式,维护市场秩序的平稳有序。

(1)宣传内容带有部分公益性质的。如浦东精神文明办发布的宣传世博的公益广告,但背面印有某保险公司的宣传内容的案件。

(2)非世博特许商店销售真品世博特许商品的。由于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确为真品,而且基于对商标保护中权利用尽原则的考虑,经上海市工商局与上海世博局沟通协商并达成统一意见:对于此类情况,工商部门一般不予行政处罚,而是通过教育制止的方式加以控制,积极引导这些企业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上海世博局的授权;同时由世博会标志权利人利用合同约定,加强对世博特许商品经销单位的管理,防止世博特许商品流入其他零售渠道。

(3)邮币卡市场内经营户销售真品世博会纪念邮品、纪念币、纪念章等纪念品的。由于邮币卡市场是邮品、纪念币、纪念章等商品的流通平台,且量多面广,它的长期存在弥补了邮局、银行等销售渠道的不足。同时,鉴于世博会标志权利人在市场内难以全面布点,上海市工商局对于此类情况,一般参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的做法,权利人不告则不主动予以制止。

(4)在说明性、指示性表述中,不突出使用语言文字类世博会标志的。如在促销广告中使用赠送世博会门票的文字说明,但未突出使用世博会标志的情况。

(三) 大力开展世博商标专项执法行动

2010年上海市工商局已经开展和将要开展的执法行动如下:

1.开展“两会”和“春节”期间世博商标保护专项执法行动(至2月中旬)。进一步加强主要商业街、服饰和小商品市场等重点区域的世博商标保护工作,维护“两会”和“春节”期间本市稳定有序的世博商标保护环境。

2.开展保护世博会标志和特许商品专项执法行动(2月下旬)。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世博会特许商品等侵犯世博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有效规范擅自销售世博会特许产品行为以及世博会赞助企业、特许产品生产商和零售商的世博会标志使用行为。维护世博会标志权利人以及赞助企业的合法权益,净化世博会特许商品市场环境。

3.开展长三角世博圈保护世博会标志和特许商品联合执法行动(4月上旬、7月)。贯彻《苏、浙、沪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管合作协议》,发挥三地工商部门商标保护联动机制的作用,维护长三角世博圈世博会标志和特许商品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