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8号 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


Updated: 2010-08-16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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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亚运会标志权利人,是指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和第16届亚运会组织机构。

  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与第16届亚运会组织机构关于亚运会标志的权利划分,依照《亚奥理事会章程和规则》和《第16届亚运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

  第四条 亚运会标志权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享有亚运会标志权。

  第五条 取得亚运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亚运会标志的,应当同亚运会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亚运会标志权。

  侵犯亚运会标志权是指未经亚运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亚运会标志。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亚运会标志:

  (一)将亚运会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亚运会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亚运会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含有亚运会标志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亚运会标志;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亚运会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亚运会标志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