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和平解放60年来,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西藏重大文物保护工程成果广受瞩目,可移动文物保护成效显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持续加强,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队伍不断壮大,保护管理水平显著提升,文物研究和展示利用充满生机。西藏文化遗产保护的巨大成就,使雪域高原的传统民族文化得以传承和发扬,并极大地促进了西藏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文化遗产保护基础工作扎实有力
开展文物调查,做到对文物资源状况心中有底。文物调查是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的基础和前提。1959年,文化部组织西藏文物调查小组,赴拉萨、山南、日喀则等地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文物调查。1979年,西藏自治区文管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管会共同组织对阿里古格王国遗址进行了首次专题性文物调查。1981年,西藏工业建筑勘测设计院组织专业人员对古格故城进行了测绘,并调查了札达、普兰两县的古代建筑。1984年至1992年,国家文物局布置协调陕西、湖南、四川等省文物部门和有关院校,配合西藏文物部门开展西藏全境文物普查,历时8年,基本掌握了西藏境内各类文物古迹和重要遗址的分布状况。2000年以来,对山南、林芝、藏北、日喀则、拉萨市等地作了重点复查与补查;2003年,对青藏铁路西藏段沿线开展了文物普查,并建立了相关资料库。2007年4月,西藏启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截至2010年底,已完成田野调查阶段性工作,共调查登录各类文物点4200余处。
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分级保护。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文物调查成果基础上,先后将不同文物点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加以妥善保护。目前,西藏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5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224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84处;布达拉宫、大昭寺、罗布林卡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拉萨、日喀则和江孜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乃东县的昌珠镇和日喀则市的萨迦镇列入了国家历史文化名镇。西藏自治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依据文物保护法开展了“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工作。其中743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树立了保护标志,259处国家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立了记录档案,35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都有专(兼)职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指导下,西藏自治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把文物安全作为文物工作的首要任务,全面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加大文物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对布达拉宫等重点单位实施技防设施建设,建立了人防、技防手段相结合的文物安全防范机制。
二、各类文化遗产得到全面保护
中央投巨资对重点文物实施保护。西藏民主改革以来,党和国家及时将西藏文物保护项目作为国家加快西藏发展的重大项目予以实施,已累计安排资金近14亿元,对西藏的文物进行维修保护。其中在20世纪80年代到世纪末投入资金3亿多元,先后实施布达拉宫、大昭寺、甘丹寺、扎什伦布寺、萨迦寺、昌珠寺、桑耶寺、江孜宗山抗英遗址、夏鲁寺、古格王国遗址、托林寺等重要文物古迹的抢救性维修保护工程。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的加快西藏发展63项工程中,安排资金9600万元新建西藏博物馆。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的加快西藏发展117项工程中,安排资金3.8亿元实施布达拉宫、萨迦寺、罗布林卡维修保护工程,目前工程项目已顺利完成。2007年1月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西藏“十一五”项目规划180项工程中,安排资金5.7亿元实施大昭寺、扎什伦布寺等22处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工程,目前部分项目已完成并通过初步验收。同时,西藏自治区的各级地方财政也安排资金上亿元,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维修保护。在开展专项文物保护工程的同时,在实施青藏铁路建设工程、旁多水利枢纽工程等国家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中,都始终贯彻优先保护文物的原则。2006年西藏自治区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农牧民安居工程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确保了各项工程建设中的文物安全。
博物馆和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成果显著。1999年建成开放的西藏博物馆,占地面积53959平方米,重要藏品达5万余件套。2000年后,西藏的博物馆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布达拉宫珍宝馆、拉萨朗子厦陈列馆相继建成开放,日喀则宗山博物馆、萨迦寺文物陈列室等已陆续开工建设。60年来,各级政府和文物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馆藏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基本摸清收藏文物的底数,登记了近100万件各类馆藏文物,其中近20万件已建立详细档案,确保了文物藏品的绝对安全。
古籍文献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断加强。西藏文博单位收藏有大量古籍文献。多年来,西藏自治区将古籍文献作为重要文物加强保护管理。以布达拉宫、罗布林卡和西藏博物馆为例,3个机构共收藏有4万余部古籍文献,其中34部已列入国家珍贵古籍目录。布达拉宫管理处目前已完成2万余部典籍的整理编目,对缺损册页进行了修补。西藏博物馆整理并出版了吐蕃三大古籍目录之一的《旁唐目录》等。罗布林卡管理处经过20余年的整理,于2001年完成了所藏全部古籍的登记工作,形成藏文古籍登记册17本。此外,国家对西藏许多文物保护单位如大昭寺、萨迦寺等收藏的大量古籍文献都进行了妥善的保护和管理。
西藏自治区实施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级保护和传承人制度。目前,西藏自治区共有60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53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222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27名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三、考古、科研和文物对外交流硕果累累
西藏考古从无到有成绩显著。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科学院青藏高原综合科学考察队、我国民族学界在西藏那曲、定日、林芝、墨脱等地发现了一批可能属于石器时代的考古遗物、遗存。1961年,西藏文物考古工作者在拉萨市彭波农场以东的坡麓地带,发现并清理了8座洞穴墓葬,从此揭开了西藏科学考古发掘工作的序幕。1977年至1979年,由西藏自治区文管会与四川大学考古专业联合进行了昌都卡若遗址发掘,这是西藏历史上第一次较大规模的考古发掘,将西藏史前史提早到了距今5000—4000年前,在国内外考古学界、藏学界引起了热烈反响。此后,西藏自治区文管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四川大学等合作,发掘了拉萨曲贡遗址、山南昌果沟遗址、阿里高原石丘墓、托林寺迦萨大殿、阿里皮央·东嘎佛教石窟寺与佛寺遗址、萨迦北寺遗址等,不断有新的发现成果。
科研成果出版力度不断加大。在文物考古工作深入广泛开展的基础上,西藏自治区文物部门与国内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紧密合作,利用文物考古资料进行科学研究,先后发表了调查报告、论文数百篇(部),组织编写出版了一批县级文物志,并出版了《昌都卡若》、《拉萨曲贡》、《古格故城》、《西藏岩画艺术》、《西藏佛教寺院壁画艺术》、《托林寺》、《西藏布达拉宫修缮工程报告》、《西藏阿里地区文物抢救保护工程报告》、《青藏铁路西藏段田野考古报告》等一批田野考古报告及学术研究成果。同时,还先后出版《布达拉宫》、《西藏唐卡》、《西藏文物精粹》、《西藏佛教寺院壁画艺术》、《西藏岩画艺术》、《中国古代建筑·布达拉宫》、《宝藏》、《西藏博物馆》、《西藏博物馆藏瓷器精品》、《西藏博物馆馆藏元明清玉器精品》画册。其中《西藏文物精粹》、《中国古代建筑·布达拉宫》等成为历届国内外书展的亮点。
文物对外交流取得良好反响。改革开放以来,西藏自治区稳步推进国内文物展览交流,同时,着力加强国际文物展览交流。1987年4月,西藏自治区在法国巴黎举办首次“西藏珍宝——唐嘎文物展览”。之后,自治区文物部门先后赴日本、阿根廷、意大利、韩国、加拿大、比利时、美国、德国及香港和台湾地区进行文物展览,特别是2003年至2005年在美国洛杉矶、旧金山、纽约、休斯敦等城市举办的“雪域藏珍——中国西藏文物展”,2006年在德国柏林和埃森举办的西藏文物展,以及2009年在日本东京等5个城市举办的中国西藏文物展览,在当地引起热烈反响,很好地展示了我国政府保护西藏传统文化取得的重大成就。
四、文化遗产保护能力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全国援助成为提升西藏文物保护水平的关键力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相关各省级党委、政府的援藏安排,国家文物局和全国各省级文物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帮助西藏发展文物事业。国家文物局先后于1997年、2001年、2007年组织召开了全国文物系统援藏工作会议,动员全国文物系统在资金、设备、人才培养、专业技术等方面帮助和支持西藏文物事业的发展,各地落实3000余万元援助资金和相关设备。国家文物局协调安排了故宫博物院、中国国家博物馆、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共5批援藏干部进藏工作;在布达拉宫一期维修工程、西藏三大重点文物保护工程、西藏“十一五”重点文物保护工程等重大项目中,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故宫博物院,北京、河南、河北、陕西、浙江、四川等省市文物系统的勘察设计单位,分别承担了勘察设计任务。在西藏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卡若遗址和曲贡遗址等重大考古发掘、青藏铁路西藏段文物调查、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等重大文物考古调查工作中,四川、陕西、湖南、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都给予了大力援助。
西藏文物法规体系基本形成。1959年6月,中共西藏工委发布了《关于加强文物档案工作的决定》,同年7月,拉萨市人民政府对外发布了保护文物的布告,这是西藏有史以来第一次由政府公布的有关文物保护的文告。1974年,西藏自治区文管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文物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1980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的通告》。1985年,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决定》。199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区文物工作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流散文物的管理,自治区还先后发布了有关文物拍摄、文物市场、出口等管理规定和办法,加大了对西藏文物保护的力度。1990年,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颁布了《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7月和2007年进行了修订;1997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西藏布达拉宫保护管理办法》,并于2009年2月进行了修订;2003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西藏自治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初步建立了以国家文物法律法规为主体、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配套的法规体系。
西藏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不断壮大。1959年6月,中共西藏工委成立文物古迹、文件档案管理委员会。1964年,西藏自治区文物管理委员会筹备组成立。1965年,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区文物管理委员会。1995年,西藏自治区文管会改建为西藏自治区文物局,统一领导全区的文物保护工作。目前,全区所有7个地市,日喀则地区的萨迦、康马、吉隆、昂仁、拉孜县和日喀则市,阿里地区的所有县,都设立了文物局。自治区还设立了文物保护、学术研究、陈列展览等专门机构,如布达拉宫管理处、罗布林卡管理处、西藏博物馆、自治区文物保护研究所、自治区文物鉴定组等。现在全区文物保护管理、科研机构和人员队伍得到有力加强。
西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特别是一大批重点寺庙的保护修复,得到了当地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和积极参与,对于正确宣传我国的民族宗教政策、构建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达赖分裂主义集团散布的“西藏文化毁灭论”予以有力回击。同时,文化遗产保护也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仅“十一五”期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项目中直接用于农民工工资的资金4058.8万元,用于购买使用传统材料的资金5791.2万元,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直接增加了当地人民群众的收入。文化遗产资源对于西藏旅游业的带动作用更是十分显著。
五、谱写中华民族特色文化遗产保护新篇章
当前,我们要切实把西藏作为重要的中华民族特色文化遗产保护地,不断探索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文化遗产保护发展道路。一是继续加大中央和全国各地对西藏文化遗产保护财力、物力和人力的支援,围绕加强文物保护能力建设和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有机结合的目标,加快推进正在实施的西藏“十一五”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启动并积极稳妥地开展西藏“十二五”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和地市级博物馆建设,实现西藏文物保护、资源调查、考古发掘、博物馆建设、陈列展示、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对外交流等各个领域的全面发展;二是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确保文化遗产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发挥文化遗产作为稀奇资源的独特作用,依托文化遗产资源开发丰富多样的文化景观景点和文化产品,带动、促进西藏旅游业和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使文化遗产保护成为实现西藏跨越式发展的积极力量;三是牢固树立文化遗产保护为了人民、文化遗产保护依靠人民、文化遗产保护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切实构建和逐步完善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体制机制。特别是要增强当地民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中来,并在文化遗产保护中让民众实实在在得到实惠,使文化遗产保护成为推动西藏民生建设的积极力量;四是积极发挥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作用,立足西藏文化遗产的资源优势,充分履行文物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大力弘扬博大精深、多元一体的中华文化,高扬爱国主义旗帜,不断夯实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思想文化基础,共同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为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和人类文明传承作出积极贡献。
来源:《求是》 编辑:邓京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