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规范化改革,虽然重点在法院,但它的顺利推进同样也得益于各司法机关之间的密切配合。201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同年9月下发《关于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通知》;同年11月,为确保改革取得成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会签了《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
司法职权配置的合理与优化,不仅关系到司法体系的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更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因而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大重点。在改革过程中,通过增设司法机关内部机构,理顺上下级法院、检察院的审判、检察业务关系,规范完善再审程序,建立统一的执行工作体制和鉴定管理体制,有效解决了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障碍,提高了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能力,满足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新要求。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将导致滥用和腐败。各司法机关之间除了配合,也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因而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同样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为了给不立案、乱立案戴上“金箍”,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建立了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和共享平台,并通过审查批捕、受理来信来访,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针对影响司法公正的生效判决,检察机关有权采取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等监督措施,人民法院要在收到检察建议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为防止“前门进后门出”等减刑、假释问题,监狱、看守所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或者书面意见的,必须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这些措施的出台和实施,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
启示五: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推进,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凡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的改革举措,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后再推广实施
任何司法体制、司法制度都是依法建立的,同样它的任何改革与调整都可能涉及如何对待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问题,因此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常常会面临这样一种悖论:由于现行法制不健全、法律规定不到位才需要改革,而改革在某种意义上又意味着可能突破现行法律,甚至必须突破现行法律。怎么办?
“正确处理深化改革与完善立法的关系,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加快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的步伐,为改革提供有力法制保障。”司法体制改革从一开始就确定并遵从这一原则,在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眼里,这是尊重法治、加强法治的一个重要体现。
改革有试点,司法体制改革没有“特区”。凡改革涉及现行法律立改废的,一律都先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于是,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相关法律的修改就自然提上日程。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曾有一段合理的“冲突期”,就是一个典型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