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2012-02-22 17:09:47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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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明确

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选取了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问题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明确要求必须开庭审理。

这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分别是:(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3)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4)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5)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6)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袁定波)

最高法: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一律公示

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规定指出,对于仍然需采取书面方式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在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应将拟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及减刑、假释依据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及相关各方的监督,经过必要的期限后,未收到举报或者举报经查不实的,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减刑、假释裁定,以公开透明的审理程序来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

此外,规定也明确了公示的内容,包括:(1)罪犯的姓名;(2)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3)罪犯历次减刑情况;(4)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5)公示期限;(6)意见反馈方式等。同时,规定还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从而有效发挥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工作的监督作用。(袁定波)

最高法:严格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

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刑期整体提高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配合《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刑罚结构调整的制度落实,相应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推动改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轻重不平衡现象。

主要包括:(1)将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的刑期整体提高二年。即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提高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的刑期。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将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最低实际执行刑期提高到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3)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4)进一步明确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5)根据以往的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可以减刑二年;有重大立功情形的,甚至可以减刑三年;而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即使悔改表现突出,最多只能减刑一年。这一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减刑过快”的问题。因此,规定删去了上述“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有关内容。

此外,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减刑、假释的基本条件,进一步统一了“立功”、“重大立功”的认定标准,严格了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罪犯的减刑条件,适当缩短了符合假释条件且余刑不足二年罪犯假释的间隔时间,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纠错程序,规定了未成年罪犯、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罪犯的减刑、假释可适当从宽,确立了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与减刑、假释的关联机制,明确了案件再审后原减刑、假释裁定的处理等。(袁定波)

编辑: 马原  标签: 减刑 赏罚机制 开庭审理 审理方式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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