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正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也是一个常谈常新的话题。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把公平正义划分为“分配的公平正义”和“校正的公平正义”。“分配的公平正义”,涉及财富、荣誉、权利等的分配。就此而论,对条件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条件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即可称得上公平正义。“校正的公平正义”,涉及对被侵害的财富、荣誉、权利等的补偿。从这个角度说,施害者补偿受害者,受害者从施害者那里得到合理补偿,就可以称得上公平正义。一些当代学者则侧重从社会基本结构的角度来阐述公平正义。他们所理解的公平正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社会各种资源、利益和负担全面分配的公平正义;二是社会利益冲突解决上的公平正义,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利益冲突。前者被称为实体公平正义,后者被称为形式公平正义或者诉讼公平正义。综合古今思想家的观点,可以概括出社会公正的三重涵义。
分配公正。这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基础。古今中外的许多思想家都把分配的公平正义放在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地位加以强调。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从根本上改变了旧社会分配不公的状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社会进入转型期,我国贫富差距出现了拉大的趋势。为此,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有效解决贫富差距拉大的问题,应按照“初次分配更加注重效率,二次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通过财税政策等对高收入群体进行调节。具体而言,就是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加大对城市低收入群体的扶持力度,提高工资性收入,不断缩小城乡收入分配差距,实现分配方式和分配效用的公平,筑牢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程序公正。这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关键。为此,应加强程序建设,不断增强人们的程序意识。重结果不重程序,重内容不重形式,是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一种不容忽视的心理与习惯。这种心理与习惯对于法治社会建设非常不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正的实现。其实,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在法治实践中,程序公正不仅有助于形成正确的裁判结果,实现结果公正、实体公正,而且其本身也具有包括公平、正义、合理等涵义在内的独立价值。当前,推动程序公正建设应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在全社会倡导程序公正精神,培育人们的程序公正理念;二是加快健全和完善各种法律程序和相关制度。
司法公正。这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保障。一个公正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司法对社会公正的作用可以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司法可以维护社会公正,保障社会公正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司法不公则对社会公正起到很大的破坏作用,会使社会公正失去最后一道防线,动摇人们对社会公正的信心。因此,应大力推动司法公正,努力培育高素质的司法队伍,鼓励社会各界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和有效防止各种形式的司法不公现象。邵景均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段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