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新规3月实施:社区矫正再添规程 放射性废物将受严管

2012-03-01 11:02:15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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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3年开始,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88万余人,累计解除矫正48.2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40万人,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

以樊崇义为代表的众多法学家一直力倡社区矫正立法。从2003年起“两高两部”及高检院陆续下发多部规范性文件。此次“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稳定有序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二、明确适用社区矫正前要开展调查评估。办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办法具体规定了调查评估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要求。

三、明确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办法规定,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共同组成矫正小组,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四、明确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与处理程序。办法规定了监管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包括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等,并明确列举了六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五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及八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

五、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适用特殊程序。办法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等等。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规定。

六、明确规定宣告解除程序。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七、明确规定“社会保障”条款。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B.严格管理放射性废物,保护公民环境权

国务院:《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较大修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扩展适用范围、降低入罪门槛,加大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

然而,刑法规制终究是“事后救济”,不能防患于未然。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主要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作了规定,并对运输、应急内容在附则中作了衔接性规定,担负起“事前预防”环境污染的重任。

条例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善了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制度。一是从单位主体资格、专业技术能力、设施设备场所、质量保证体系、财务能力等方面明确了贮存、处置单位的许可条件。二是细化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许可证的内容、有效期限以及变更程序等事项。三是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

二、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活动规定了安全监管措施。一是规定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二是要求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废液进行处理,并送交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或者处置。三是明确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接收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贮存、处置,建立情况记录档案,加强安全检查和放射性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四是强化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手段,同时要求从事放射性废物相关活动的单位建立相应的安保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并定期报告相关情况。

三、对放射性废物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规定法律责任。一是针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许可、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规定了依法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针对放射性废物相关活动单位可能出现的违法送交贮存、处置,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贮存、处置活动,违反如实报告义务等,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法律责任。

3月起施行的其他部分新法规: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邓京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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