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微博截图
齐鲁网4月3日讯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微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由莱芜市检察机关侦办的莱芜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原庭长于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由泰安市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经泰安市中级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判处于明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五万元。于明表示服判未上诉,判决生效。同时判处于明之妻张月星有期徒刑九年。
于明,男,1960年4月生,案发前任莱芜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自2002年至2012年担任过多家企业破产案件的主办法官。其妻张月星,案发前任山东金厦会计师事务所会计。
2012年10月莱芜市检察院对于明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因于明在立案前已携款潜逃,市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协作开展抓捕行动,历时三个多月,行程一万七千余公里,于2013年1月在广西将于明抓获。2013年10月,该案由市检察院侦查终结。经山东省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泰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泰安市中级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