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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新建普通商品住宅要配建公租房

2013-03-01 14:21:13 来源: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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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明起实施,其中规定——

新建普通商品住宅要配建公租房

《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对老百姓所关心的,有关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

五类人群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

《办法》规定,五大类人群可在申请保障性住房轮候时优先分配。其中包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孤寡老人;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称号的;符合条件的单亲家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建廉租房面积不超50平方米

按规定,廉租房应当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也可相对集中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不超过5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应当不超过60平方米。公租房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

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单元型或者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俩月内退房

如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保障对象条件的,应当在2个月内腾退。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记者王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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