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消协此前点评涉及的大部分问题 苹果公司未正视和进行有效改正
今年6月1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天津、北京、上海、重庆、广东、江苏、山东等六省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联合发布了《苹果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意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后,中消协和地方消协,通过劝谕、会谈、参与检查等各种方式,敦促苹果公司修改问题条款。
近日,苹果公司回函提供了修改后的《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并在其官方网站予以公布。苹果公司仅对有关三包期内可使用翻新件问题,修改为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有关运输损坏不能免费维修问题,进行了删除。
昨日,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全国副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再度炮轰苹果公司维修霸王条款,指出对点评涉及的大部分问题,苹果公司都未正视和进行有效改正。
中消协指出,修改后的《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主要有两方面问题,一是部分条款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二是一些规定不明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
问题一:
更换旧件归公司 财产不容自处分
《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第四条:“如果维修不属于保修范围,……苹果将保留被更换的零件或产品作为其财产。”
中消协点评意见:在三包期内,经营者免费维修是其法定义务,被更换下来的零部件依法仍应归消费者所有,苹果公司无权自行收回。
问题二:
零件90天无缺陷 责任承担公司定
《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第五条:“如果维修不属于保修范围,苹果保证……用于维修您产品的所有零件在九十天内不存在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
中消协点评意见:苹果公司有关九十天内不存在缺陷的期限规定违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问题三:
送修产品受损害 只赔维修更换费
《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第六条:“如任何产品在苹果保管期间损坏或丢失,或因维修而导致任何其他损害或损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苹果的责任仅限于受损产品的维修或更换费用。”
中消协点评意见:对于因维修、保管不当造成的所有损失,苹果公司都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