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何时能实现?

2012-03-14 09:13:11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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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问题车”应予以更换

“买车容易修车烦,换车犹如上青天”。多年来,由于相关立法一直不到位,消费者遇到“问题车”后往往只能自认倒霉。法庭之上的任某不禁质问:“同样是购买商品,为什么其他商家都保障商品在7天内可以无理由退换,汽车行业却还是铁板一块?”

任某的代理人毛建中律师则表示,其当事人是购车的消费者而不是汽车厂商的义务试车员,没有理由要一次又一次地为商家试开那辆不知什么时候又会出现故障的“问题车”。他认为,根据公平交易的原则,消费者既然花费大量资金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商品和服务,而保证商品的质量是最根本也是最基础的。如今,任某的汽车频频出事,很显然是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而且这种质量隐患将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问题,因此尽管国家还没有明确的立法和规定,任某要求更换汽车的诉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对于愤怒的消费者,被告销售商的态度要“淡定”许多。4S店销售总监王先生解释说,由于汽车是特殊商品,从售出的那一瞬间,就从“新车”变成了“二手车”,价值和性质都发生了根本改变,因此“只能修不能退”是汽车销售行业的惯例。被告代理人孟元强指出,4S店不是汽车生产厂家,只是负责车辆的销售和其后的维修养护服务,并不存在对车辆的更换义务。且任某在购车时并没有与4S店形成书面购车合同,没有如出现问题须整车更换的退车约定,目前法律也没有汽车三包的明确规定,因此任某的诉求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

宜兴法院认为,虽然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车辆买卖过程中未对车辆质量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原告所购车辆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多次出现变速箱质量问题,修理过程及试车过程仍出现问题,已不能达到原告正常行驶、方便生活的购车目的。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任某更换车辆的诉求,判决销售商为任某更换新车一辆,同时判决任某在提取新车时支付给销售商相应差价。

制度缺失:汽车维权面临重重困境

虽然案件已经审结,但该案的合议庭审判长,宜兴中院法官陆长平表示,任某的此次诉讼成功只是个案。在法律尚不完善的前提下,更多消费者要想实现更换车辆的维权目的,并非易事。

“目前我国汽车三包尚未出台,国家也没有其他法律规定可以严格适用于汽车质量及其售后纠纷的裁决。”除此以外,消费者还要面临的重大难题就是取证问题。

据法官了解,国家认可的整车汽车质量鉴定检测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不超过30家,且一辆车的检测费用就高达5—9万,一般消费者根本承受不起。因此,要证明车辆确实存在质量缺陷,非常困难。此外,由于汽车属于技术产品,需要有专业的知识才能了解和辨别发生故障的原因和需要更换的部件,普通消费者不懂也不会多在意这些细节,往往会忽略了对证据的保留。“消费者在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面前相对还是处于弱势,一些关键的信息、记录及证言都掌握在强势方的手中,想要成功取证,谈何容易。”陆长平坦言。

对此,南京大学法学院刘青文博士认为,汽车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三包产品,这就使消费者失去了维权最大利器。同时他也预计,未来三包规定修订时,将汽车列入三包产品的可能性还是很小。“这是由汽车这一产品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因为国内外都有这样的惯例,汽车一旦开过,就是二手车了,在德国,无论多新的二手车,都会立即贬值20%。”刘青文说。

编辑: 马原  标签: 任某 汽车三包 问题 汽车经销商 汽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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