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在长沙举行,发布会透露,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7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专业队应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与原实施办法相比,此次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条目数量从28条增加到43条,其中20条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16条。
在加强对人民防空资源的平时利用,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空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方面,《实施办法》作出了许多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防空和防灾救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防空和防灾救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人民防空专业队和防空指挥系统、通信工程、掩蔽工程等,为平时防灾救灾服务,发生火灾、爆炸、化学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可以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放防灾警报信号;人民防空专业队平时应当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参与防灾救灾工作。
鼓励社会资本建设人防工程
《实施办法》规定,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并且出台了相关的优惠政策作为支持,并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据介绍,今后湖南省将继续加大引进社会资本建设人防工程力度,计划在“十二五”期间招商引资60亿元。社会投资者投资建设可结合人防工程,平时一般作为商场、停车场、过街通道;对投资者而言,在城市商业繁华区修建人防工程,可以作为车库、商场出租或出售,经济效益十分明显,同时还可以享受诸多优惠政策,如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税,并享受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水电增容、用电、用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逃建、漏建防空地下室将受严惩
此外,为遏制逃建、漏建防空地下室,少缴、不缴易地建设费的现象,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实施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和细化。
据了解,修建的防空地下室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原《实施办法》规定限期改正,罚款1至5万元。某些企业为降低修建成本,故意不按设计图纸施工,造成质量不合格,人防部门责令企业改正,企业拒不改正,人防部门除开对其罚款1至5万元外,再无其他手段。对于大的房地产企业来说, 5万元罚款根本不在话下。企业因此逃避了法律义务。在怀化、湘潭等地曾发生过这种违法案例。对于这种恶意逃避法律义务的行为,修改后的《实施办法》规定,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或者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于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人防部门可以责令限期重建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重建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措施,大大增加了违法成本。
来源:中国日报湖南记者站(记者 冯志伟 见习记者 王艳云)编辑:张少虎